新編臨床護理1000問

第三節 護士條例(1/2)

    60.護士的主要義務有哪些?

    答:①護士執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技術規範的規定;②護士在執業活動中,發現病人病情危急,應當立即通知醫師;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病人生命,應當先行實施必要的緊急救護;③護士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範規定的,應當及時向開具醫囑的醫師提出;必要時,應當向該醫師所在科室的負責人或者醫療衛生機構負責醫療服務管理的人員報告;④護士應當尊重、關心、愛護病人,保護病人的隱私;⑤護士有義務參與公共衛生和疾病預防控製工作;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護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所在醫療衛生機構的安排,參加醫療救護。

    61.護士發現病人病情危急時應如何處理?

    答:護士在執業活動中,發現病人病情危急,應當立即通知醫師;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病人生命,應當先行實施必要的緊急救護。

    62.護士發現醫囑違反規章或診療技術規範時應如何處理?

    答:護士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範規定的,應當及時向開具醫囑的醫師提出;必要時,應當向該醫師所在科室的負責人或者醫療衛生機構負責醫療服務管理的人員報告。

    63.醫療衛生機構製定、實施護士在職培訓計劃有哪些要求?

    答:醫療衛生機構應製定、實施本機構護士在職培訓計劃並保證護士接受培訓,護士培訓應當注重新知識、新技術的應用;根據臨床專科護理發展和專科護理崗位的需要,開展對護士的專科護理培訓。

    64.護士在執業活動中,哪些情形下給予警告、暫停執業活動,直至吊銷執業證書?

    答:①發現病人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醫師的;②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範的規定,未依照條例規定提出或者報告的;③泄露病人隱私的;④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不服從安排參加醫療救護的。發生上述情形依照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護士執業證書。

    65.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允許哪些人員從事護理活動?

    答:①未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的人員;②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執業地點變更手續的護士;③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執業注冊的護士。

    66.護理倫理學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答:護理倫理學是研究護理實踐中相關道德問題和道德現象的學科,基本原則包括行善原則、尊重原則、醫療公平原則,它是護理道德的最一般原則,貫穿於護理道德體係的始終。

    60.護士的主要義務有哪些?

    答:①護士執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技術規範的規定;②護士在執業活動中,發現病人病情危急,應當立即通知醫師;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病人生命,應當先行實施必要的緊急救護;③護士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範規定的,應當及時向開具醫囑的醫師提出;必要時,應當向該醫師所在科室的負責人或者醫療衛生機構負責醫療服務管理的人員報告;④護士應當尊重、關心、愛護病人,保護病人的隱私;⑤護士有義務參與公共衛生和疾病預防控製工作;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護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所在醫療衛生機構的安排,參加醫療救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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