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常識

第十八章 應世(3/3)

    社會上有一些人主張廢除死刑,以佛教的因果法則來看,廢除死刑不合乎因果,造惡因卻不受果報,是不公平也不合乎真理。因此,站在佛教的立場,可以希望減少死刑,盡量不用死刑,但不主張廢除死刑。

    另外,法官判人死刑,如果不摻雜個人的恩怨、利害,完全基於維護社會的秩序、公理、正義,不得不如此做,雖然判決死刑殺人,佛教認為並不違反道德。而執行死刑的人,是執行國家的法律,與罪犯無冤無仇,無殺心,行為屬無記性,因此沒有罪過。

    十三、佛教對於自殺有什麽看法

    佛教的殺、盜、淫、妄、酒等戒律,有自作、教作、見作隨喜的犯行。自殺在佛法看來,仍然是殺生,因為就佛法的因緣法來看,個人的軀體生命並非個人所有,乃由父母結合而生養,繼而從社會接受種種所需以茁壯成長。故知生命的完成,是社會眾緣所成就的,取之於社會大眾,就要知恩反哺。所以每個人都有責任使自己活得更幸福、更有意義,沒有權利毀滅任何生命。若用暴力強製截斷自他的生命,都是違反佛教的不殺生戒,自己仍須背負行為的苦果。

    自殺是弱者的行為,是對生命意義無知的表現。世間有許多解決問題的渠道,例如生活遇到不如意,可找善知識谘談,疏導壓力。又如佛法中的“忍”是智慧,由“生忍”[1]、“法忍”[2],一直到“無生法忍”[3]的漸次具足,可以從培養暫時的隱忍,而逐漸達到究竟的解脫煩惱,自然能夠放下世間的人情冷暖、是非榮辱,活得踏實、自在。

    十四、自殺以後的真相如何

    自殺也是殺生,因為犯了殺業,所以應受殺生業的報應。

    有的人在世的時候覺得“生不如死”,自殺結束生命,但是自殺後其實是“死更不如生”。根據研究指出,自殺者所感受的痛苦,非語言所能形容。例如投河窒息而死者,江水急進,肺氣外逼,內外交攻,苦痛不堪。自縊而死者,氣管閉塞,血流逆行,身如刀割,繼而渾身麻痹,痛苦萬狀。服食農藥、鹽酸等藥品中毒而死者,五髒壞爛,極痛難忍。服食安眠藥而死者,頭眩氣促,五髒翻攪,有時暫時停止呼吸,心髒也停止跳動,與死無異,可是經過一段時間,悠悠醒來,卻早已入殮,欲出無門,於是輾轉棺木之中,恐懼痛苦而死。曾有研究報告指出,開棺檢視服食鴉片而亡者,伏著居多,側者亦常有,唯平仰者甚少,此乃埋葬之後,鴉片毒退,棺中輾轉掙紮而死之故。

    自殺而死,雖然方法不同,但自始至終,痛苦了了分明,而且必受惡業果報。因此,自殺並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死,不是痛苦的結束,生命是隨著個人的善惡業報而一再相續不斷的。佛教講善終,能夠善終,才能往生善道,才能得到真正的解脫。

    【注解】

    [1]忍受人間的種種苦難迫害。亦即為了生存在人間所應具足麵對生活的勇氣。

    [2]忍受身心的病痛勞苦,以及外在的風雨寒熱等苦稱之。因此,這是以佛法力量來轉境所產生的智慧。

    [3]隨緣隨處能洞察一切事物本不生滅的自在境界。因此,擁有無生法忍,則在在處處無不是桃源淨土、自由自在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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