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貿:繁榮貿易舉措(精裝)

內外商貿 6.(1/2)

    內外商貿 6.

    清代前期的內貿政策

    清代前期國內商貿政策是針對不同的商業人群和商業活動而製定的。乾隆帝重視發展商業並給予寬鬆政策。金融機構,如經營匯兌和存款、信貸的票號等,在這一朝也開始出現。

    清初期政府實施的商貿政策主要有規範,控製牙行、埠頭,打擊糧販投機,放開非商品性產品,放開漕運貿易等政策。

    清朝廷對商業觀念的轉變,以及製定的有利於商業發展的政策,是順應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這些政策促進了商業和商品經濟的發展。

    清代順治帝時期,商業的全麵推進非常緩慢。到清聖祖康熙時,他對商業提出“商民為四民之一”,認為隻有利商才能便民。

    他下令刊刻關稅條例,對於不肖官吏於定額外於私行濫收者,依律治罪;文武大臣各管家人,強占關津要地不容商賈貿易者,則戴枷3個月,旗人鞭一百;規定各省一律用底麵平準的升鬥,同時規定了砝碼重量和16兩為一斤等。後來又開海禁,鼓勵和促進國內外貿易的發展。

    雍正時期是上述商業政策的鞏固期。直到乾隆年間,清代商業發展到了繁榮時期。清高宗乾隆對商業非常重視,乾隆初年重新頒布了康熙初年刊刻的關稅條例,禁除額外需索、私設口岸等陋規。在九江、贛江兩關令商人將應納稅銀自行投櫃,實行三聯串票,一交巡撫衙門,一存稅署,一給商人。

    由於乾隆帝時期商業的繁榮與發展,使嘉慶、道光時期的社會風氣發生了明顯變化,商人地位得到提高。清代各行各業都有牙人、牙行,每行人數不一。牙人有官牙和私牙之分;牙行也有私立牙行和官 方牙行之別。清朝廷製定了嚴格控製牙行、埠頭的政策,這是管理商業的又一重要舉措。

    官牙是由官方承認的牙行。官牙須向官府申請,由官府遴選查核,確係良民,並有鄰居同行具結作保,方向其征稅,發給“牙帖”,憑帖經營。

    由於帖有定數,稅有定額,所以有任意濫發牙帖的情況,商民深受其苦。因此,政府下令各部政使司因地製宜,定出該地“牙帖”數額,報部存檔,不得任意增加。

    後來又將給帖征稅之權收回到戶部,由戶部給帖,各省轉發,而以牙帖稅解部。以此嚴格實行“牙行領帖製”,私充者杖六十,所得牙錢入官,容隱私充者笞五十。5年進行一次編審,清查換帖。

    清代官牙的作用主要有兩個:

    一是代表官方進行物價評估,也就是通過牙行控製市場行情和交易。牙行規定:牙行之人評估物價,或貴或賤,凡是估價不公平者,計所增減之價處罰。“一兩以下笞二十,犯止杖一百,徙三年”。如按盜竊論,120兩以下為流犯,120兩以上即判絞刑。

    針對牙行的收購、售賣功能,一些小戶可以把零星的產品送到牙行,使之代客收買,同時,牙行還可以把商人引到大戶收買產品。

    在當時,那些巨本經商、遠方估客,非用牙行不可,否則難成交易。於是一些牙行的“囤遲賣快”,便為其控製市場行情和交易提供了條件。

    二是代表官方對商人貨品的監管。官方通過牙行埠頭稽查商人貨品,令其用政府發給的文簿登記客商船戶的住址姓名、路引字號、貨物數量,按月赴官查照,替官府監督商人加納稅銀。

    無稅票者即係漏稅私貨,或貨多而票數少開,票數於貨數不符,也屬於漏稅情弊,地方官都可以嚴拿審糾,予以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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