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貿:繁榮貿易舉措(精裝)

內外商貿 5.(2/2)

    商品質量問題,一般由商品經銷者自己來把握,但政府規定,偽劣與不合格商品不得在市場交易,否則要受到製裁。平抑物價和質量管理製度,對於約束奸商,維持正常的市場秩序,均起過積極作用。

    牙行是市場貿易中為買賣雙方說合的中介人,也稱之為“牙儈”、“經紀”、“牙人”、“駔儈”等。他們協助官府參與街市校勘度量,平抑物價,辨識假銀、偽錢,征收商稅等市場管理工作,並為賣方提供膳宿、貨棧、交通方便以及為買賣雙方牽線說合等,在大宗貿易中充當重要角色。

    正因為如此,不少牙商就利用對市場行情的經驗和政府給予的特 權,把持行市,擾亂正常的市場貿易秩序,從中漁利。

    明初,明太祖曾有意取締一切官私牙行,但實際上根本行不通,最後隻好撤銷原議,同意設牙,同時對他們設定限製。對“高抬低估”物價、“刁蹬留難”商賈的牙商給予嚴處:“拿縛赴京,常枷號令,至死而後已,家遷化外。”這是對不法牙行實行的法律管製。

    明中、後期,國內較大的商貿都通過牙行進行,牙行的存在和活動完全合法化。政府允設官牙與私牙兩類。

    官牙是政府、諸王開設在各地的官店和市鎮中協助地方官府征收商稅、管理市場的牙行;私牙即是一般的經紀人。政府對官牙與私牙的身份也有明確的規定。

    朝廷還規定牙行可以從事的合法活動:領到官府頒發的印信文簿後,在交通要道上,如實填寫商人、船戶的住貫、姓名、路引字號、物貨數目,每月赴官查照;將收來的稅款,如數交付監察禦史、主事稽考;說合買賣,代商賈買進賣出貨物,幫助雇請車船、腳夫,解決客商停放貨物、供應食宿諸問題,並從中收取牙傭;評估物價,繳納牙稅等。

    對於在上述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牙商,明律定有處置辦法:私充牙行,即沒有得到官府批準,發給牙帖者,杖八十;所得牙錢隱而不交公者,笞五十並革職;在評估物價時,令價不平者、與商賈勾結者,一是罰沒牙傭,二是杖八十等。

    值得一提的是,在這些由商賈們在商業活動實踐中約定俗成的店規、守則中,有不少是前朝少有,隻有在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才出現的新鮮的經營管理模式。比如合資製度、夥計製度和賬目製度等。

    合資製度也稱同本製,在中小商人中十分流行。因為這種合夥股 份式經營製度,雖不能使入股者在商業成功時暴富,卻能使他們在商業失敗時免於傾家蕩產。

    事實上,注重血緣親族關係的大商人,也常合夥經營,或父子、兄弟、叔侄之間,或同裏、同鄉之人,結夥經營。

    夥計製度的宗旨是以富資貧,凡經商而家貧者,富者則助金經營,時人稱之為“夥計”。嘉靖、萬曆年間人沈思孝說:在山西豪商中,合夥經商者,名曰“夥計”。一人出本,眾夥共商之,即富商出錢股,貧商出力股,雙方共同經營。

    夥計製度在大商人中較為普遍,正當時,一個擁有20萬資金的富商,大小夥計就有百餘人。這其中顯然多是雇傭關係。夥計的職責和義務都各有規定。

    賬目製度是明代商人普遍采取的經營方法之一。記賬格式,一般分“舊管”、“新收”、“開除”、“見在”4項。而且微物小錢,也必日月具報明白。可見當時的記賬製度已相當完備。

    有些商鋪還建立掌事製度,也就是大店家專雇一名出納財貨之人,謂之“掌事”。掌事一般都足夠謹慎,不僅慎重出納款項,而且嚴守秘密。

    明代時人這些新的經營管理模式,體現了明代商業經營文化的新水平,反過來,它們又推動了民間商貿的發展。 本章已閱讀完畢(請點擊下一章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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