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體簡論

正文 第15章 當代中國政體——人民代表大會製度(3)(1/4)

    人事任免權是指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對同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及其組成人員進行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罷免、免職、撤職等諸種權力,一般簡稱為人事任免權。依法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是國家權力機關代表人民依法組織國家機關的一項重要工作,也是人民行使當家做主權力,依法管理國家事務的重要途徑之一。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好人事任免權,不僅可以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權力獲得合法化、具有法律保障,保證國家機關正常運轉,而且也是對官員實行監督控製、防止蛻變,保證國家權力始終掌握在忠實於人民的利益和意誌的“公仆”手中的有效手段。

    任免權的範圍,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可以選舉罷免國家主席、副主席,中央軍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根據國家主席的提名,可以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任命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任免對象有: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任免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根據中央軍委主席的提名,決定任免中央軍委其他組成人員。此外,還可以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並且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任免對象是:選舉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省長和副省長、市長和副市長、縣長和副縣長、區長和副區長、鄉長和副鄉長、鎮長和副鎮長。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還可以選舉罷免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舉罷免檢察院檢察長時,須報上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大常委會批準。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任免對象有: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本級人民政府副職的個別任免;在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正職領導人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大常委會備案;決定任免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科長;任免人民法院的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準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決定地區和直轄市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在行使任免權中,需要注意把握好三個問題:要堅持黨管幹部的原則和人大依法行使任免權的統一。黨管幹部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的一項重要原則,黨向國家推薦重要領導幹部是實現黨對國家事務的領導、維護和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組織保證。人大及其常委會在行使任免權時,要充分尊重黨委推薦的人選,正確貫徹黨組織的意圖,把對黨負責和對人民負責統一起來,堅持德才兼備的原則和幹部“四化”方針,充分發揮國家權力機關的職能作用,以使黨委的決定和人事安排格局得以實現。必須嚴格依法辦事,按照法定程序做好任免工作。要按照法律規定的原則,合理設置任免程序,堅持由提請人向人大及其常委會介紹擬任免幹部的基本情況、推薦考察情況和任免職的理由;要精心組織,過細工作,對審議中提出的問題,應做好說明、解釋工作;要充分發揮常委會委員中共產黨員的模範帶頭作用,通過討論,形成共識後再進行表決。要注意選舉權與任免權的區別。選舉權是屬於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權力,各級人大主席團對被選舉人有提名權,人大代表依法聯名也可以提出候選人。代表在行使選舉權時,如不同意某一候選人,有權另選他人;而任免權是常委會的權力,主要是對“一府兩院”個別副職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決定任免,它的提名權在“一府兩院”的正職,人大常委會隻能根據省長、市長、縣長和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進行任免,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如果對所提候選人不同意,不能另提他人。表決結果如過不了半數,有提名權的機關可以依法另提人選,再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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