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體簡論

正文 第15章 當代中國政體——人民代表大會製度(3)(2/4)

    為了提高人事任免的透明度和民主化程度,提高任免工作質量和效率,地方人大在總結多年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探索製定了一些有效的任免工作製度。比如,對擬任人員進行任前法律考試,表決前擬任人員同常委會組成人員見麵並作簡要自我介紹,表決通過後作表態發言,任職後提交年終述職報告等製度,這些製度都發揮了很好的作用。

    (四)監督權

    監督權是指憲法和法律賦予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對本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工作和實施憲法、法律的情況進行監督的權力。目的在於加強對各級國家行政權力和司法權力的製約,防止權力濫用,確保憲法和法律得到正確實施,確保行政權和司法權得到正確行使,確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利益得到尊重和維護。正如黨的十六大報告強調指出的,“加強對權力的製約和監督”,“保證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用來為人民謀利益”。人大監督不是個人行為,也不是單位和部門行為,而是國家的政治體製,是國家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一種製度,是黨和國家監督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我國國家生活各種監督中,人大監督是最高層次的監督,是代表國家和人民進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監督。

    根據憲法規定,全國人大的監督權限包括:監督憲法的實施;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全國人大還通過選舉、決定和任免其他最高國家機關組成人員等,行使其監督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權限是: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聽取和審查本級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報告;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大常委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權限包括: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聽取和審查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撤銷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關於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監督權,2006年8月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以下簡稱“《監督法》”)。根據《監督法》的規定精神,人大常委會監督的內容,包括工作監督和法律監督兩個方麵。工作監督,是指對本級“一府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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