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體簡論

正文 第12章 我國曆代國家政體的曆史演進(4)(1/4)

    鴉片戰爭後,中國逐漸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會。清朝政府表麵上維持著封建專製帝國的形式,但實際上已變成了受帝國主義操縱的地主買辦資產階級專政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政權。隨著政權性質的變化,清政府組織機構也發生了一係列的變動與改革。主要的變動與改革表現在兩個方麵:一是為適應外國侵略者的需要,設立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二是為挽救搖搖欲墜的皇權實行假立憲的騙局。

    鴉片戰爭前,清朝對外交涉中沒有建立專門的機構,由禮部、理藩院、鴻臚寺等機構負責接待外國朝貢使臣。鴉片戰爭後不久,為適應外國侵略者的需要,設立了“五口通商大臣”。

    1858年《天津條約》簽訂後,外國侵略者派公使駐北京,迫使清政府設立專門的外事機構。在帝國主義的壓力下,清政府初設“撫夷局”,鹹豐十一年(1861年)正式設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簡稱“總理衙門”,直接與外國侵略者的駐京使臣交涉和辦理一切對外事務。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改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為外交部,班列六部之前。總理衙門建立後,適應外交事務的需要,還設立了南、北洋通商大臣、總稅務司和同文館等機構。

    甲午戰爭的失敗使民族危機更加深重,出現了1898年以康有為、梁啟超為首的戊戌變法。在維新派的政治綱領中,含有改革政治製度和國家機構,變君主專製政體為君主立憲政體的設想。1901年八國聯軍攻陷北京後,慈禧逃到西安,為了欺騙人民,急忙發布“變法”上諭,表示實行“新政”,並設立了專門從事“新政”的“督辦政務處”,作為總辦改革政治的機關。《辛醜條約》的簽訂更加激起廣大人民的不滿,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清政府不得不掛出“預備立憲”的招牌,繼續欺騙人民。第二年由軍機處和內閣合並成立新製內閣。新內閣設內閣總理大臣,改政務處為內閣會議政務處。1908年八、九月間,清政府宣布預備立憲以九年為期,並頒布了一個《欽定憲法大綱》。在大綱中,十分露骨地肯定“君主神聖尊嚴不可侵犯”和“總攬統治權”的君主專製原則。1911年,在革命形勢的衝擊下,清政府不得不宣布取消軍機處和舊內閣,成立責任內閣,由內閣總攬政務,在議會監督下,作為君主立憲政體的國家最高行政管理機關。新內閣設總理大臣一人,協理大臣二人,下設外務、民政、度支、學務、陸軍、海軍、司法、農工商、郵傳、理藩十部,部設大臣及副大臣以取代舊製的尚書侍郎。同年10月10日武昌起義爆發,各省紛紛響應。清政府一麵派兵鎮壓,一麵命令資政院立即起草憲法,並同意召開國會。但革命形勢迅猛發展,辛亥革命終於推翻了中國兩千年來的帝製,清朝反動政府的立憲騙局徹底破產。

    三、中華民國時期

    從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清政府到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前,是中華民國時期。這一時期國家政體的主流實行的是資產階級民主共和製。但在其初期,由於社會動蕩,政權更替頻繁,民主與反民主、君主製與共和製、複辟與反複辟進行了尖銳鬥爭。經過反複較量,最終民主共和製取得了勝利。這一時期可劃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臨時政府及《臨時約法》階段(1911~1913年)。1911年10月10日(農曆辛亥年八月十九日)武昌起義爆發,11月30日各省都督府代表聯合會議決《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組織大綱》規定,臨時政府為聯合政府之性質;臨時政府所采取的是總統製共和政體。12月25日孫中山回國被選為臨時大總統,於1912年元旦宣誓就職,中華民國政府宣告成立。1月28日,由各省都督府選派參議員組成臨時參議院,作為立法機關。在孫中山主持下,南京臨時參議院不久舉行製憲會議,在大綱的基礎上,於3月11日頒布了《臨時約法》。《臨時約法》在中國曆史上第一次用憲法文件的形式肯定了延續兩千多年的封建帝製的結束,宣告了在中國古老大地上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國家製度的建立。《臨時約法》的最大特征,是將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中之總統製改為責任內閣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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