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體簡論

正文 第11章 我國曆代國家政體的曆史演進(3)(1/4)

    公元581年隋朝的建立,結束了持續二百七十多年的南北分裂對峙的局麵,重新統一了中國。為加強中央集權,隋文帝建立了以三省六部為核心的中央政府新體製。中央政府的組織係統為三師(太師、太傅、太保)、三公(太尉、司徒、司空)、五省(尚書、門下、內史、秘書、內侍)、二台(禦史、都水)、十一寺(太常、光祿、衛尉、宗正、太仆、大理、鴻臚、司農、太府、國子、將作)。其中三師三公為訓導論道之官,不置僚屬,其位多缺。最重要的是尚書、門下、內史三省,三省長官並為宰相,共理國政,其職權劃分不很明確。尚書省以下分設吏、民、禮、兵、刑、工六部,六部分轄二十四司,組成管理行政、經濟、文化等各項政務的中央政行機關體係。煬帝即位後,多所改革,中央政府變為三公(太尉、司徒、司空)、五省(尚書、門下、內史、秘書、殿內)、三台(禦史、司隸、謁者)、九寺(光祿、太常、衛尉、宗正、太仆、大理、鴻臚、司農、太府)、五監(國子、將作、少府、都水、長秋)的新體製。

    唐初,沿襲隋製,中央官製為三師(太師、太傅、太保)、三公(太尉、司徒、司空)、三省(尚書、門下、中書)、一台(禦史)、五監(國子、少府、將作、軍器、都水)、九寺(同隋)。內官最重者為三省。唐改內史為中書,尚書、中書、門下三省機關為相府,“以三省之長中書令、侍中、尚書令共議國政,此宰相職也”。唐前期,擔任宰相職務的通常為四五人,多時十幾人,為集體宰相製。宰相議事地點稱為“政事堂”。睿宗以後,尚書省變成純粹執行中央政令的國家行政管理部門。三省的職權劃分是:中書出令,門下封駁,尚書執行。中書省為受命於皇帝的最高決策與出令機關,負責審理章奏公文,並根據皇帝的旨意起草詔令及下行文書,送交門下省審核、副署,付諸施行。中書省長官為中書令與中書侍郎,中書舍人為屬。凡有政事,先由中書根據皇帝的旨意草擬詔令,呈皇帝畫一“敕”

    字,爾後下達門下省。門下省是朝廷政令的審議機構,主封駁審核。如覺不妥,有權封還中書省。如無不妥,即行副署,經皇帝批準後下尚書執行。門下省長官為侍中與門下侍郎,給事中為屬。尚書省為最高執行機關,負責施行中書起草、門下審核、最後經皇帝批準頒布的各項詔令。尚書省長官為尚書令與左、右仆射,尚書為屬。

    尚書、門下、中書三省分權,互相牽製,目的是為了便於皇帝控製。不久,中書出令,門下封駁,“日有爭論,紛紜不決”,直接影響到皇帝詔令的貫徹,於是唐太宗提高了政事堂的地位,使中書、門下兩省先於政事堂議定,然後奏聞。政事堂日漸成了宰相議決政務的最高會議。政事堂原在門下省,高宗時,裴炎由侍中改任中書令,政事堂隨之遷到中書省。唐玄宗開元年間,將政事堂改稱“中書門下”,列五房(吏房、樞機房、兵房、戶房、刑禮房)於其後,分曹以主政務,並將政事印改為“中書門下之印”。至此,“中書門下政事堂”作為一項重要的政治製度已發展完備,成為唐代中央最高權力機關,最終建立起“皇權專製——三省分權——政事堂集議”三者結合的中央集權新體製。

    唐代,在中央三省製下,尚書省為全國行政的總樞紐,最終形成三省六部二十四司的中央管理體製。尚書省共分六部:吏、戶、禮、兵、刑、工。每部下設四司,共二十四司。吏部,掌全國文官的選拔、勳封、考課之政令,下設吏部、司封、司勳、考功四司;戶部,掌國家田、戶、錢、穀、稅收之政令,下設戶部、度支、金部、倉部四司;禮部,掌國家禮儀、科舉及學校之政令,下設禮部、祠部、膳部、主客四司;兵部,掌武官任免與軍事行政,下設兵部、職方、駕部、庫部四司;刑部,掌全國司法行政及審判,下設刑部、都官、比部、司門四司;工部,掌全國農田水利、工程營造及工匠管理之政令,下設工部、屯田、虞部、水部四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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