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體簡論

正文 第10章 我國曆代國家政體的曆史演進(2)(1/4)

    諸侯國對周王承擔貢稅、朝聘、述職、隨王征伐、祭祀和吊喪慶賀等義務,在一定時期一定程度上起著屏藩周王室的作用,因而具有更多的地方機關的屬性。盡管西周諸侯國林立,但實質上仍然是一個以周王室為中心的統一的王朝。總觀周朝國家政權的組織,與商朝相比,君主專製政體有了進一步發展和完善。一是作為君主的輔弼顧問之官——“三公”的設置更加規範;二是政務官的設置更加明確,分工更為清晰;三是事務官已明顯區分為國家行政管理事務和為天子服務及其宮廷管理的事務。

    (四)春秋戰國時期政治製度的轉變

    春秋戰國時期(公元前770~前221年)是中國奴隸製向封建製過渡的時期,也是由諸侯割據走向中央集權的統一國家的時期。由於鐵製農具的出現及其逐漸被廣泛地使用,迅速提高了社會生產力,必然引起社會生產關係的變化,進而引發上層建築的變革。自周平王東遷,周室衰微,列國並峙,周天子逐漸失去了天下共主的地位。“周室既衰,禮樂征伐自諸侯出,轉向吞滅,數百年間,列國耗盡。”經過割據混戰,從周初的所謂千八百國,至春秋時見於經傳者,僅百數十國。至戰國,天下分而為七,僅剩秦、楚、齊、燕、趙、魏、韓七國。七國之間經過兼並戰爭,最後秦滅六國,建立起中央集權的統一大帝國。

    春秋戰國時期,由於社會大變革勢必帶來政治製度上的根本性的轉變。主要表現在:西周奴隸製政治製度的三大支柱——分封製度、宗法製度和禮樂製度發生了根本動搖和變化,逐步被官僚製、任命製、宰相製、將軍製、禦史製、郡縣製等新的製度所代替。各諸侯國依然實行君主製,戰國前期各大國諸侯先後稱王,但由於春秋戰國時期社會變革的一個核心內容是以家族土地所有製代替宗族土地所有製,因此,這時的政權性質也發生了根本性改變,已由奴隸主貴族專政轉變為封建地主階級專政。國王是地主階級的最高代表,他握有國家軍政大權,是封建國家的主宰。國王以下建立了以丞相和將軍為文武百官之長的封建官僚機構。以宰相為代表的官僚製代替了以世襲為特征的世卿製。春秋以前,王室和諸侯國執政的卿,都是君主的近族,經天子策命後,世代相傳,卿既是最高執政官,又是軍事將領。大夫以上的官位,也都是世襲的。到戰國時期,宰相製度成為各大國的基本製度。宰相和其他官員由君主隨時任命並可隨時撤換,對君主負責。

    官僚隻領取俸祿而無封地,不能世襲。官僚製打破了血統的限製,使得真正有才幹的人有可能掌握政治權力,保證了君權的行使。宰相製確立後,軍事指揮主要由將軍擔任,軍政分治,有利於提高行政效能。

    此外,隨著君權的加強,為君主施政和生活服務的秘書、警衛和後勤保障等職務逐漸增多;地方行政機構逐步健全。

    二、封建製時期

    公元前221年,秦滅六國,建立起統一的中央集權的大帝國。從秦朝的建立到清朝晚期,中國一直實行的是君主專製政體。春秋之前的君主專製是建立在分封製分權基礎之上的,而秦以後的君主專製則是建立在郡縣製中央集權的基礎之上。縱觀兩千多年的封建專製製度,呈現出兩點明顯的特征:第一,中央集權以皇權(君主專製)為核心。秦統一天下後,創立皇帝製度,以“皇帝”代替“王”而成為我國封建時期曆代王朝最高統治者的專稱,君主專製遂以皇權為代表。所謂中央集權,指的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一種權力結構模式。中央政府將全國領土劃分為不同層級的行政管理區域,在各個區域內設置地方政府,並分配或授予地方政府以一定的行政、軍事、財政、司法等權力,但地方政府的權力源頭在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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