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體簡論

正文 第8章 政體的曆史發展(4)(1/3)

    1917年11月7日,在推翻資產階級臨時政府的當晚,召開了全俄工兵蘇維埃第二次代表大會,宣布全部政權一律歸工兵代表蘇維埃。會議選舉產生了第一屆蘇維埃政府,即人民委員會,還選出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從此,建立起世界上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1924年1月31日第二次全蘇聯蘇維埃代表大會批準的《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根本法(憲法)》規定: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的最高權力機關為蘇維埃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為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中央執行委員會由聯盟蘇維埃和民族蘇維埃組成;中央執行委員會頒布法典、法令、決定及指令,統一蘇維埃共和國聯盟的立法及管理工作並規定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團及人民委員會的活動範圍;中央執行委員會對聯盟蘇維埃大會負責。呈請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審查的法案,須經聯盟蘇維埃與民族蘇維埃通過。在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團為全聯盟權力的最高立法、執行及指揮機關;主席團由中央執行委員會組成,對中央執行委員會負責。聯盟人民委員會為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的執行及指揮機關,由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組成,對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及其主席團負責。聯盟設立最高法院,作為鞏固革命法製的司法機關;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委員由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團任命;最高法院設有檢察長、副檢察長,均由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團任命。

    1936年11月,蘇聯第八次蘇維埃非常代表大會通過了《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憲法(根本法)》,這是蘇聯社會主義建設時期的憲法。該憲法規定:蘇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蘇聯最高蘇維埃,最高蘇維埃不僅具有最高領導權、立法權,還具有監督權。最高蘇維埃由代表勞動者共同利益的聯盟蘇維埃和代表民族特殊利益的民族蘇維埃兩院組成,兩院享有平等的權利,一切法律草案必須經過兩院各以過半數通過才能成為法律。最高蘇維埃主席團作為“國家集體元首”,由最高蘇維埃在兩院聯席會上選出,具有召集最高蘇維埃會議、頒布法令、解散最高蘇維埃、撤銷部長會議同法律抵觸的決議和命令等職權,但它必須對最高蘇維埃報告自己的全部工作,最終受到最高權力機關的製約。最高蘇維埃兩院代表都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對選民負責,向選民報告工作,並根據選民的意願,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可以隨時撤換。蘇聯部長會議,即蘇聯政府,是國家權力的最高執行和發布命令的機關,它由最高蘇維埃在兩院聯席會上組織,對最高蘇維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閉會期間對最高蘇維埃主席團負責並報告工作。蘇聯最高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由最高蘇維埃選舉產生,負責監督聯盟和加盟共和國所有審判機關的審判工作;檢察院總檢察長由最高蘇維埃任命,對於政府機關和所屬部門以及每位公職人員和蘇聯公民是否嚴格遵守法律,行使最高檢察權。

    1977年10月7日,蘇聯第九屆最高蘇維埃非常第七次

    會議通過了蘇聯第四部憲法。該憲法宣布,蘇聯已建成發達的社會主義社會;蘇維埃國家已經完成無產階級專政的任務,成為全民的國家;蘇維埃國家的最高目標是建成無階級的共產主義社會。該憲法繼承了以往憲法的基本思想和原則,保留了蘇維埃製度、黨的領導地位、聯邦製和社會主義所有製等有關的原則和規定,同時對其他方麵作了修改,充實了一些新內容。

    上述蘇聯憲法確立的蘇維埃製,是世界上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在政權建設上探索的成果,具有一定的科學性。然而遺憾的是,憲法所確立的這些原則和規定,並沒有在實踐中得到切實的、一貫的執行和實施。在斯大林領導下以及以後一個時期,蘇聯實際上實行的是黨政不分、高度集權的領導體製。1985年戈爾巴喬夫擔任蘇共中央總書記後,打著新思維的旗號,對蘇聯進行了震驚世界的大改革。1990年蘇聯召開的兩次人代會,對憲法作了重大修改,取消了蘇共的領導地位,實行多黨製和政治多元化,以及三權分立的政治體製和“議會民主”,確立了總統製。蘇聯政體的急劇變化,不僅直接導致具有七十多年曆史的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迅速解體,而且伴隨著蘇聯的解體,東歐其他社會主義國家也發生了曆史性劇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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