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體簡論

正文 第7章 政體的曆史發展(3)(1/3)

    委員會製是指國家最高行政權掌握在一個會議機構手中的政體模式。瑞士是唯一長期成功實行這種政體的國家。瑞士委員會製的主要內容如下:聯邦委員會。聯邦委員會是瑞士聯邦的最高行政機構,即聯邦政府。它由議會按照多數比例選出的七名委員組成,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但當選的委員不可兼任議員。七名委員分別擔任聯邦外交、內政、司法與警察、軍事、財政、國民經濟、交通運輸等七個部的部長,聯邦委員會按照內政、外交、軍事、經濟、財政、科研、農業、領土整治和能源等專門問題,組成十二個三人小組,每個聯邦委員可以參加三至六個小組的工作,負責研究和起草有關議案,向聯邦委員會提出書麵報告。聯邦委員會設主席和副主席各一人,由七名聯邦委員輪流擔任。主席的任期為一年,期滿不得連任,由副主席遞補,同時還需按聯邦委員當選時間的順序,選出一名副主席,於下一年升任主席。聯邦委員會主席兼任聯邦主席,對內是政府首腦,對外代表國家元首。主席主持聯邦委員會會議,但各個委員職權平等,一切重要事務都由集體議決,集體負責;一切決定必須有四名以上委員同意才能生效。聯邦議會。聯邦議會是最高權力機關和最高立法機關。它由兩院構成:上院稱聯邦院,由聯邦各州各選兩名議員組成,任期一至四年不等;下院稱國民院,議員按人口比例普選產生,任期四年,下屆全部改選。兩院的立法權相等,任何法案須經兩院一致通過才能成立。議會不僅擁有立法權,還擁有行政決策、方針決定權,是最高的行政領導機關。它的主要權限有:製定和修改憲法,審議和頒布有關法律和決定,任命聯邦政府的高級官員,審議和批準預決算以及國際條約,監督聯邦委員會等。議會有權向聯邦委員會提出質詢,但不得彈劾政府,也不得提出不信任案或罷免政府。聯邦法院。

    聯邦法院是聯邦的最高司法機關。聯邦法院院長和聯邦法官均由聯邦委員會提名,由議會選舉產生。聯邦法院與聯邦委員會相互獨立,聯邦委員會不得幹預聯邦法院的司法活動,聯邦法院也無權幹涉聯邦委員會的決定和工作。

    (四)社會主義國家政體

    社會主義國家(實質為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是無產階級登上曆史舞台後,領導廣大人民通過社會革命,在推翻資產階級統治,打碎舊的國家機器的基礎上,按照民主集中製的原則建立起來的新型國家。它是建立在以公有製為主體的社會化大生產基礎之上的政治上層建築,是人類曆史上最高類型的國家形態。雖然社會主義國家已經不是“原來意義上的國家”

    了,但隻要國家權力還存在,就必然采取一定的政權組織形式。因此,政體製度仍然是社會主義國家須臾不可或缺的根本政治製度。

    關於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應該采取何種政體的問題,恩格斯曾經十分明確地指出:“如果說有什麽是勿容置疑的,那就是我們的黨和工人階級隻有在民主共和國這種政治形式下,才能取得統治。民主共和國甚至是無產階級專政的特殊形式……”“共和國是無產階級將來進行統治的現成的政治形式。”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之所以隻能實行民主共和製,這是因為,社會主義國家是建立在生產資料公有製為主體的經濟基礎之上的,廣大人民群眾作為國家和社會的主人,共同占有和支配社會財富,也有權決定和管理國家事務。從國體上講,無產階級專政就是人民當家做主;從政體上講,人民當家做主就隻能采取大多數公民平等享有政治權利的民主共和製政體,而不能采用個人集權或少數人享有政治權利的君主製、貴族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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