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體簡論

正文 第8章 政體的曆史發展(4)(2/3)

    3.自治民主製

    自治民主製(又稱代表團製)是前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實行的一種政體。1974年2月21日,聯邦共和國議會通過了新憲法,標誌著南斯拉夫最終形成了社會主義自治的社會經濟和政治關係體製。根據憲法規定,南斯拉夫各級議會由代議製改為代表團製,社會主義自治民主製是建立在派遣代表團的基礎上的,就是由共同勞動、共同生活的基層自治組織的共同體中的勞動者和其他公民,用直接的秘密的投票方式,選舉一定數量的代表組成代表團,由代表團派遣代表參加區、省、共和國、聯邦議會或其他自治機構。代表、代表團向選舉它的基層自治共同體報告工作,可以召回,任期四年,連選連任不得超過兩次。

    這種自治民主製在國家權力結構上具有以下特點:第一,各級政治共同體的議會既是自治機關,又是權力機關。憲法規定,勞動者通過作為全體人民和他們組織及共同體的共同機關的各級議會發揮作用,實現自己的共同利益。議會是社會自治機關和社會政治共同體的權力和義務範圍內的最高權力機關。它分為區議會(基層政權組織)、共和國和自治省議會、聯邦議會。各級議會都實行代表團製。代表團是以自治利益為基礎建立的,即由各種聯合勞動基層組織、勞動共同體、社會政治組織、地方共同體等組織中選舉的成員組成。再從代表團成員中向社會政治共同體議會相應的院選派代表,然後由這些院組成議會。區議會、共和國和自治省議會都由三院組成,聯邦議會則由兩院組成。憲法對議會兩院的職權範圍作了明確劃分,對國家權力機關和執行機關、司法機關的關係作了明確的規定。憲法規定,聯邦議會有權決定聯邦憲法的修改,討論確定內外政策,通過聯邦法律、預算和決算,選舉共和國總統和宣布共和國主席團的選舉,選舉和罷免聯邦執行委員會主席和委員,選舉和罷免憲法法院和聯邦法院的院長和法官,任免聯邦部長、聯邦檢察長等官員,監督聯邦執行委員會和聯邦管理機關的工作。

    憲法規定,聯邦執行委員會是聯邦共和國議會的執行機關(即聯邦政府),向聯邦議會負責,協調和指導聯邦管理機關的工作,以保證政策的執行和法律的實施。聯邦執行委員會主席由聯邦議會兩院根據聯邦共和國主席團的建議選舉產生,委員根據聯邦執行委員會主席的建議選舉產生。聯邦執行委員會向聯邦議會報告工作,並就兩院工作範圍內的領域分別向兩院負責。聯邦議會主管院有權撤銷或廢除聯邦執行委員會同憲法和聯邦法律相抵觸的條例。聯邦執行委員會可以向聯邦議會兩院提出集體辭職,聯邦議會兩院可以分別依法提出對聯邦執行委員會的信任問題,由兩院討論。如聯邦執行委員會提出集體辭職,或聯邦議會兩院投票表示對它不信任,則重新選舉產生新的執行委員會。

    憲法規定,國家權力機關的普通法院以及自治法院行使司法職能,聯邦法院為終審法院。法院獨立行使司法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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