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土心路八十年

導言(2)(1/2)

    二

    中國傳統社會的農民,顯然不同於歐洲中世紀的農民,雖然我們在習慣上都稱之為“封建社會的農民”。與歐洲依附於莊園、沒有人身自由的農民相反,中國農民一向有著正經的法律身份,士農工商,“四民”中居第二位。而且至少在口頭上,傳統社會的輿論是主張“農為貴”的,士大夫也多以“耕讀傳家”而自詡。農民的地位雖低,可聲譽卻好。中國農村社會的政治結構,從統治與管理的角度而言是美籍華人學者黃宗智所謂的“二層架構”式的:代表皇權的縣級政權浮在上麵,行使實際管治權的鄉紳隔在中間。而在社會力量的區劃上,則形成一種不等邊的三角結構:皇權、鄉紳與農民,相互製約,形成一種動態平衡。然而由於農民的這條邊最短,平衡終有被打破的可能。農村的社會結構則為一種奇特的同心圓式的:在社會倫理關係中,家庭是圓心,依血緣、親緣關係的遠近、義務及態度的不同漸次淡漠。在社會生活領域,家庭也是圓心,既是生活基本單元,也是生產(物質與人)的基本單元。每個家庭生產與生活各自獨立,不僅眾多的自耕農如此,即使對於佃農,地主除收取地租外,一般也不幹預其生產過程。每個農民家庭都是五髒俱全的麻雀,從理論上說可以獨立存在,但在實際的鄉村中,卻很少存在一家一戶的社會小區,聚村而居是中國鄉土社會的一個特色。這樣就有了第一個同心圓--村落。農民生於斯長於斯,守望相助,親密往來,同村的人在地緣關係中最近,最密切,在習俗、風尚、口音、價值諸方麵具有最大的同一性。村落作為生活區域與社會倫理結構也有重疊性,聚族而居者,往往同村就意味著同族。在村落之外,農民還有一個與之經常發生關係的活動空間,即定期的集市(墟)和廟會。J.Migdal說:“由於農民的社會關係在他們的社會中處於無權狀態,他們往往盡可能地避免參與不穩固的社會體係,在其中他們會遭受來自比他們社會地位高的人的剝削。但農民絕不可能完全避免與外界的接觸,多少都要被牽扯入和依賴諸如像市場這樣的社會體係。當地不正常的社會條件和剝削係統都不大可能促使農民退出如此繁複的外部接觸。”[3]農民有“終其身未嚐入城市與人相往來者”[4],但無論男女老幼,沒趕過集的人恐怕不存在。農民定期地在此進行村際以上規模的貿易、娛樂、交遊活動。集市地點固然有人煙輻輳的市鎮,而更多的則是沒有常住人口的廣場曠地,集市由農民兼職的行頭、牙子管理,有集則人歡馬嘶,集散則人去地空。集市間往往有交叉,一個地點的農民可以依次去趕若幹集(墟),在這個活動區域裏,農民基本上相熟(麵熟)而不相識(並不相互介紹認識),一般來講,農民的通婚半徑也局限於集市圈內。與農村集市發生關係的商人、工匠和藝人(戲曲、雜技等)則成為中介,使農民與更大的外層空間發生聯係。兩種不同性質的同心圓的核心都是家,所以家不僅僅是農民的生活場所與生產單位,也具有價值目標的意義。

    此外,在中國傳統的農村社會結構之上,還存在著兩對顯然有些矛盾的社會製度和慣例。第一對是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式的名義上的土地國有、臣民王有製度與實際上的土地私有、廣泛的土地自由買賣慣例;第二對是以嫡長子為主軸線的父係宗法製度與財產分割上的諸子平分慣例。在前者而言,從理論上講國家可以對農民的土地和勞力無限製地征用,但在實際上這種情形又不多見(確實有過),國家同時也用法律來保護個人土地私有製;在後者而言,諸子平分的繼承製抽掉了父係宗法製度的經濟內涵,幾乎使宗法製“枉擔了虛名”,也造成了農村家庭的小型化。累世同居的大家庭在農村是不多見的,據統計,從西漢至民國初年,家庭規模始終保持在平均每戶四至五人的範圍。[5]從而成為小農經濟極度分散的一個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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