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治製度史導論(第二版)

第七節 隋唐的地方政府體製(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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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縣。

    隋朝的縣一如州,開始有九等之分,後來又減為四等。入唐後,縣大體也有四等,第一等是三京所轄之縣,是為“京縣”,京郊之縣為畿縣,兩者算頭等。餘下的分為三等,上中下。京縣的縣令為正五品,其餘從六品到從七品不等。佐官有縣丞(副縣令)、主簿(管文書檔案)、縣尉(管捕盜催科)。由於縣屬於最基層的政府,直接管理百姓,所以還設有跟中央六部對應的六司:司功、司倉、司戶、司兵、司法、司士,對口負責專項事務。此外,縣級也有管理學校的博士和助教。

    道、州、縣三級,除了大量“朝廷命官”之外,還有大量的吏,屬於不入品的流外官。這些流外官不從科舉中選拔,地位低下,隻有少數人能通過考核升入流內。吏之外,還有胥史,他們的政治地位甚至比農民還要低下,屬於賤民階層,不能參加科舉考試,但同樣分擔著政府的事務,擁有一定權力。

    此外,隋唐還殘留有都督職位,但唐以後,都督已經與州合二為一,有都督頭銜的州被稱為都督州。

    對於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唐代設都護府與羈縻州控製。唐代一共有六個都護府:安西都護府,管轄西域地方。安北都護府,管轄漠北地區(今內外蒙古、甚至更北的地區)。單於都護府,管轄原東突厥所部(今內外蒙古的東部)。安東都護府,管轄高麗、百濟、新羅和靺鞨諸部(今朝鮮和遼寧)。安南都護府,管轄交趾諸部(今印度支那地區)。北庭都護府,管轄天山北部地區。都護府之下為羈縻州,又分為三種情況,第一,在多數情況下,保持原有少數民族統治結構不變,原來的國王、可汗還依舊。第二,監臨製,即派遣代表到原有政權中,對於那些統治能力較弱的地區,比如像黑水地區實行的就是這種製度。第三,參治製,即派遣官員到當地,充任羈縻州的部分官員,一同管理。對於比較發達、經濟文化水準與漢族比較相近的地區,如安西都護府的轄地,往往采用這種方式。實際上,對邊疆少數民族的管理,唐代采取的是因地因族製宜的方法。雖然有官署,有軍隊,但基本上還是利用少數民族自己管自己,利用不同民族的矛盾,分而治之。隻有在當地出現危及邊疆的危險時,才會出兵鎮壓。《新唐書》上說:“自太宗平突厥,西北諸蕃及蠻夷稍稍內屬,即其部落列置州縣,其大者為都督府,以其首領為都督、刺史,皆得世襲。雖貢賦版籍,多不上戶部,然聲教所及,皆邊州都督、都護所領,著於令式。”(《新唐書》卷43《地理誌七下·羈縻州》)盛唐時節,由於唐玄宗自恃國力強盛,采取鼓勵邊將開邊的政策,在某種程度上破壞了這種和平統治的格局。後來唐朝進一步衰落時,西北邊疆的都護府設置基本上都瓦解了。 本章已閱讀完畢(請點擊下一章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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