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道商途

第240章工程款層層減少(2/2)

    現在建築工程進入尾聲,柴陽朔按合同條款向董元思支付了工程款,但卻不認同“現場簽證單”多出來的那部分工程款。

    董元思在舉報信中反映,東華市城市發展投資公司不願意出這筆錢,所以最終沒有人給他支付建築過程中發生改變的工程款。

    在施工期間,董元思了解到,東華市城市發展投資公司將工程承包給東華市太華建築公司,而太華公司又將該工程轉包給了柴陽朔,最終董元思成了“第三包”。

    董元思打聽到太華建築公司從東華市城市發展投資公司承包過來的總價是5000萬元,但到了他的手中卻隻有3000萬元。

    承包款雖然相差這麽多,但是董元思還是完成了東華市行政綜合服務中心的主體工程,但他想不明白,為什麽東華市城市發展投資公司不願意支付由於設計變更多出來的工程款?

    董元思說他不清楚中間有沒有利益輸送,但幾方簽字的‘簽證單’應該得到認可。

    在舉報信中,董元思提供了幾張“現場簽證單”複印件。

    厲元朗看到除了業主方沒有簽字蓋章外,監理單位、審計單位和中標公司均簽有“情況屬實”等字樣。

    董元思表示,他請人對“現場簽證單”專門進行核算過,總金額在350多萬元。

    本來的話,如果不發生設計變更和增加工程量,他承建這項工程不會虧本,但現在這些多出來的工程款,如果得不到支付的話,他將虧損很多。

    畢竟層層轉包過來的工程款,已經從原來的5000萬元減少到了3000萬元。

    在華天省紀委的詢問中,東華市城市發展投資公司新上任的董事長郭高麗進行解釋:“這項工程不存在轉包現象,而是工程分包。”

    也就是說東華市太華建築公司並不是將工程層層轉包,而是將勞務項目分包給了董元思。

    既然不是轉包,那麽東華市太華建築公司在這項工程中做了哪些具體的工程? 本章已閱讀完畢(請點擊下一章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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