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教育中,懲罰和體罰是有嚴格區別的兩種性質不同的行為。

體罰是對孩子帶有身心傷害的、被法律明令嚴禁的行為。如打罵孩子,罰蹲罰站均屬於體罰。體罰是一種不人道的所謂教育方式,盡管我國法律已明確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但在學校教育尤其是家庭教育中還可以見到體罰行為。家長對孩子的體罰主要是在教育觀念錯誤、教育方式缺失或情緒失控下發生的,實施體罰教育的家長從思想深處信奉“不打不成才”的封建古訓。

懲罰是一種心理行為矯正手段。懲罰是運用了心理學的原理,使被懲罰人減少或消除某種行為。懲罰是教育孩子的一種強製性的手段。如通過增加一個不被孩子喜歡的東西或減掉一個他喜歡的東西,讓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某種後果。如孩子偷偷地從家裏拿錢,家長可以明確告訴他將減少他的零花錢發放數額,作為對其私自從家裏拿錢行為的懲罰。

體罰和懲罰都會對孩子的身心產生影響,但影響性質不同。懲罰需要技巧和把握好度,懲罰不能濫施,應該慎用,盡量減小懲罰對孩子造成的負麵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