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時期,是孩子心理和行為問題的多發期、高發期。這裏所說的行為問題,主要是法律所界定的禁止性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為:(一)曠課、夜不歸宿;(二)攜帶管製刀具;(三)打架鬥毆、辱罵他人;(四)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五)偷竊、故意毀壞財物;(六)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七)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製品、讀物等;(八)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九)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未成年中學生的父母要清楚地知道什麽是法律界定的不良行為,以便有針對性地加強對未成年中學生的教育。近些年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現象比較突出,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成了社會綜合治理、維護社會穩定的大事。

未成年中學生的違法違規行為產生的根源比較複雜,既有社會大環境的影響,又有家庭、學校小環境的影響,更有中學生自身的原因。在梳理未成年人的此類問題時,應該把常見的過失性行為問題與道德品質行為區分開來,把輕微的違反校風校紀行為與法律界定的不良行為區分開來。對中學生的各類不良行為,家長要及時引起重視,一旦不良行為發展為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矯治難度就很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