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條規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我國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體係,分為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

中學生的父母要做好中學生合法權益的維護者。在家庭維護中學生合法權益,不僅需要知道家庭維護中學生權益的範圍(包括明確監護職責的要求,學習家庭教育知識,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權、尊重未成年人的知情權,防止未成年人早婚,在何種情況下對未成年人委托監護等),也要配合學校、社會、司法機關做好學校、社會、司法監護。

家庭中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應重點解決損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存在的突出問題。常見的這類問題有:(1)不尊重未成年中學生受教育權的問題,讓其或準許其輟學,讓不滿16周歲的孩子外出打工;(2)對未成年中學生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未成年中學生,歧視女未成年中學生或有殘疾的未成年中學生;(3)在作出與未成年中學生權益有關的決定時不告知他們,不根據他們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聽取他們的意見;(4)父母外出務工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中學生監護責任時,不委托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出現監護“斷檔”。(5)當未成年中學生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不知道通過什麽渠道尋求法律保護。

維護未成年中學生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維權必須在法律的框架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