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ght◆郭德清

    為了規範辦理遺囑公證的程序,保證遺囑公證的質量,司法部2000年針對遺囑公證的特點,發布施行了《遺囑公證細則》,2002年發布施行了《公證程序規則》。《細則》的發布施行,使全國公證機構的公證人員,在辦理遺囑公證中,有了統一的準則和依據,它操作性強、統一規範,解決了長期存在的遺囑公證程序不規範、不統一而造成的涉訟較多的問題,使辦理遺囑公證有章可循。

    筆者認為,對於從事公證事業的公證人員,要辦理好遺囑公證,必須學習好《遺囑公證細則》,認真研究探討遺囑公證程序,才能在具體的實踐中,辦理好遺囑公證,出精品、少瑕疵,保證辦證質量。本文是筆者的學習感受,以此引起公證同仁研究公證程序的興趣,並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辦理遺囑公證中應注意的十個問題:

    (一)公證員為遺囑人代書遺囑問題

    遺囑人在申辦遺囑公證時,未提供遺囑原件或遺囑草稿的,公證員可根據遺囑人的要求,為遺囑公證申請人代書遺囑。

    公證員代書遺囑,首先必須認真聽取遺囑人陳述其立遺囑的全部意思表示,了解遺囑人的行為能力、個人財產和經濟狀況及家庭情況,掌握其立遺囑的原因、內容,聽取其口述的全過程,對於不明確的問題應當詢問、弄清。

    其次是公證員在掌握遺囑人全部基本情況的同時,製作代書遺囑筆錄,對遺囑人口述的遺囑內容和基本情況進行核實,詢問筆錄整理後,經遺囑人核對正誤後確認。

    三是公證員在遺囑人核對後的詢問筆錄的基礎上,代書遺囑,打印後交遺囑人閱讀或由公證員向其宣讀,經文字校對後,讓遺囑人核準確認。經遺囑人確認的遺囑和詢問筆錄、公證申請表交遺囑人簽名、蓋章或捺指印。

    四是公證員代書遺囑,根據有關規定,應當收取法律文書代書費。代書費可連同公證費同時收取。

    五是公證員在辦理遺囑公證中,凡遇到年老體弱、傷重危病患者、聾啞盲人、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辦理遺囑公證並代書遺囑時,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公證處的承諾期限,及時受理、審查、送審和簽發核準,不得推托和延誤時間。

    (二)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公證員負有向遺囑人告知我國法律與遺囑相關知識的義務

    第一,應當向遺囑人講解我國《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中有關遺囑、繼承和公民財產處分權利的規定以及公證遺囑的意義和法律後果。告知遺囑人,遺囑內容如果違反了法律規定,該遺囑就失掉了有效的法定條件,也就不能達到遺囑人設立遺囑的目的。

    第二,應告知遺囑人,設立遺囑,處分個人的合法財產和其他事務是每個公民的自由和權利,任何他人都無權幹涉。但遺囑人辦理遺囑公證後認為不妥時,仍有權再通過公證程序予以變更和撤銷,其他形式遺囑不能變更和撤銷公證遺囑。

    第三,應向遺囑人告知,公證處的所有工作人員對其所立的遺囑內容均負有保密的義務和責任。在公證遺囑發生執行效力前,非經遺囑人申請,其他任何人均不得查閱該遺囑卷宗。

    第四,應向遺囑公證申請人告知辦理遺囑公證的主要程序和過程,應提交的有關證明材料及時間要求,以免耽誤工作,超過時限要求,給遺囑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