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ght◆蔣燕

    2000年,司法部第57號令頒發了《遺囑公證細則》,對遺囑公證的概念、生效條件、遺囑生效的形式、遺囑公證的分類和辦理遺囑公證的程序等製定了具體的細則條文。按照《細則》要求,經過近幾年的實踐,在辦理遺囑公證中有些焦點和難點問題依然存在,在此,筆者對遺囑公證存在的問題以及原因和對策談一些見解。

    @@@一、目前遺囑公證存在的問題

    1.對遺囑公證的內涵認識不清。在日常辦理遺囑公證的過程中,對遺囑公證與確認遺囑公證二者之間的概念有所忽視和混淆。河南新野縣公證處因辦理遺囑公證走上被告席的教訓,對我們啟示很大。遺囑公證與確認遺囑公證的法定程序不能有半點含糊,如果把二者混為一體,將會造成不良的後果,而且有損公證的嚴肅性和公信力。

    2.對辦理遺囑公證的法定程序執行不力。按照《細則》規定,公證人員在辦理遺囑公證時,對遺囑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以及遺囑人的意思表示、遺囑所處分財產的真實性等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特別是申辦遺囑公證,隻能是遺囑人本人參與辦理遺囑公證全過程。但現實中,往往存在著遺囑人與遺囑受益人同時參與,甚至是在不回避遺囑受益人的情況下進行詢問、調查,有違遺囑人的自由意誌,難以保證遺囑人意思表示的真實性,有的甚至將公證書直接送達遺囑受益人,這種做法嚴格地講,違背了遺囑人的主觀意願,屬於執行不力的錯誤,對立遺囑的當事人也是不尊重的。

    3.共同遺囑公證給公證人員帶來一定的難度。多人共同遺囑,公證人員有權拒絕辦理公證。但往往遇到的是一對年邁體弱的老夫老妻同時申辦遺囑公證,且隻立一份遺囑,遺囑應該是共同遺囑人雙方均有的權利,在辦理遺囑公證之後,遺囑人死亡有先有後,就產生了遺囑生效與否,仍健在的遺囑人因外因驅駛,變更、撤銷遺囑是否有效等一係列的問題,給本來已經公證了的遺囑帶來隱患和麻煩愈來愈多,有形無形地對公證的效力有著一定的削弱和影響。

    4.對遺囑人的財產狀況缺乏認真了解和深入地調查。公證人員在辦理遺囑公證時,有時因各種特殊情況而草率辦證,對遺囑人所處分的財產是否屬於遺囑人本人所有的無爭議的財產深入了解不夠,往往隻憑遺囑人所列財產清單及單方提交的證據進行公證,稍有不慎,就會給遺囑公證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

    @@@二、主要原因

    遺囑公證雖然有細則,同時還有《繼承法》作依附,但在實際運行中尚有許多問題相互牽連,相互矛盾,相互交叉,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

    1.公民的法製意識淡薄,直接製約著遺囑公證業務的拓展。遺囑是遺囑人了卻個人心願的一種最能體現本人意誌的處分行為,而遺囑的公證則是保護遺囑人這種行為的有效性和不因外力的變更性。但是,一方麵,就洛南的自然條件、經濟條件,目前與其他大中城市和發達地區相比,顯得非常的貧窮和落後,人們終生奮鬥的結果不值得遺囑處分,這是客觀原因;另一方麵,從古至今,尤其是偏遠地區、貧困地區,人們的法製觀念比較淡薄,法律意識不強,所以,始終沿襲著古老的繼承傳統,父債子還,老子創造的財產一般通過見證人分家處理,繼而代替了遺囑公證。這種情況是公證的證源拓展、公證事業的有序進展難以突破的難點。我縣從2001年至今,三年共辦理遺囑公證20件,由於辦證過少,全體公證人員對遺囑公證的業務,思想上不夠重視,在辦理的過程中往往把自己混同於一般見證人,將遺囑公證混同於一般程序的公證事項,而不是嚴格按照遺囑公證的特殊程序進行。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