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ght◆李維平

    公證是國家專門設立的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以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合法權益的非訴訟活動。“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公證活動中必須堅持的基本原則。公證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證機關依法出具的公證書具有證據效力、強製執行效力、法律行為成立的形式要件效力,這些效力是其他證明所不具備的。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各商業銀行不僅要為符合相應條件的公民、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提供多種類型的貸款,而且還參與金融市場的投資和其他多種金融服務。公證在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中將產生和發揮以下功能和作用。

    @@@一、事前介入,綜合服務

    公證證明的對象是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設立、變更、終止權利義務關係的行為。為了保障信貸業務的正常開展,有效地防範貸款風險,有效地遏製貸款資金沉澱,追求和實現利潤最大化,保持理想的盈利水平,各商業銀行在經營金融業務過程中,一定要牢固樹立法製觀念,堅定不移地加強金融風險的防範工作,將司法公證,尤其是強製執行公證業務引入金融經營活動,依法加強信貸資金的管理,充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隻有這樣,才能有充實的資本,並以此來增強經營實力,不斷提高經濟效益,真正實現利潤最大化,提高公信力,增強競爭力。

    作為國家公證機關的公證人員要認真學習“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強化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積極拓展服務領域,主動深入到各金融機構,大力宣傳公證業務,積極介入金融業務,把公證業務與金融業務有機地結合起來,充分發揮公證在金融工作中的功能和作用,使金融機構在經營金融業務過程中想到公證,並利用公證的特殊功能為金融工作保駕護航。

    當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時,公證機關就應當積極介入提供綜合性法律服務。首先,要審查貸款人是否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貸款業務,是否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是否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合法金融機構。與此同時,要積極協助金融機構(貸款人)對借款人的基本情況依法進行認真地審查,重點審查以下幾個方麵:一是借款人的主體資格,即借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二是借款人應當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三是借款人應當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四是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的要求。五是申請中期、長期貸款的,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項目所需總投資的比例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的資本金比例。六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要求借款人提供相應的擔保。七是限製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八是限製借款人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等方麵從事投機經營。九是限製借款人套取貸款用於借貸牟取非法收益。十是堅決防止借款人采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當公證機關協助貸款人完成上述審查後,商業銀行應當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製度,最後再決定貸與不貸。當決定發放貸款時,公證機關還應當積極協助貸款人與借款人訂立書麵借款合同。合同應當約定貸款種類、借款用途、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為了使借款人按時如數償還貸款,為了預防糾紛,減少訴訟,降低債權人實現債權的經濟成本,依法方便、快捷地收回逾期貸款,公證人員還應當依據《公證程序規則》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積極地建議借貸雙方當事人在借款合同內容裏載明“債務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或不完全履行還款義務時,債務人自願依法接受強製執行”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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