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仁宗年間(公元1023—1064 年),有個名叫魯齋郎的京官,。他倚仗著皇帝的寵愛,對百姓大施淫威,敲詐勒索,謀財害命,奪人妻女,無所不用其權極。盡管他罪惡累累,卻無人沒人敢動他一根毫毛。

京城附近許州地方,有個姓李的銀匠,。魯齋郎一次到許州閑逛,見李妻美貌,就強搶回府,並把李銀匠驅逐出境驅逐出許州。李銀匠帶著子女漂泊異鄉,投奔鄭州的表妻舅張宏。不多久,魯齋郎又到鄭州,見到張妻美貌,又欲強占,因張宏也在官衙作事,魯齋郎便略施“恩惠”,將玩久主生厭的李氏賜給送與張宏為妻,以作交換。

魯齋郎為非作歹,作惡多端,害得李、張兩家妻離子散,家破人亡。李、張兩人曾聯名告狀,但當地州府懼怕魯齋郎的權勢,不敢審理。

當時,龍圖閣大學士兼開封府尹包拯,經常外出私訪民情,、審理案件。從李、張兩家失散的子女嘴裏得知兩家的冤情,大為震怒,決心決定要處置魯齋郎。

包公為官清正,斷案如神,皇帝還賜他龍、虎、狗三把鍘刀,便於他秉公執法。但盡管如此,他要嚴辦魯齋郎,皇帝也未必同意。為此他煞費貧苦心,為此想出設下了一個計策。

包公把魯齋郎所犯罪惡事實列成條文,上麵冠以“魚文即”的名字呈報給仁宗皇帝。皇帝見了這份罪狀大怒,當即在“魚文即”的名字上首用紅筆批上“斬”字。

包公立即將魯齋郎拘捕來衙,當堂審訊宣布其罪狀。開始時魯齋郎趾高氣揚,不肯伏罪,揚言道:“誰敢動我一根毫毛,我要他以生命相抵!”

包公命差役將皇帝的禦批給他看,魯齋郎見在自己的名字上麵有一個大紅的“斬”字,頓時嚇得魂魄出竅,還沒等他轉過氣緩過神來,已被差役押赴轅門外斬首示眾。

再說仁宗皇帝發現魯齋郎幾天不來宮中侍奉,便詢問其下落,有太大監稟報,說魯齋郎已被包拯包龍圖斬首示眾,仁宗皇帝大怒,命速傳包拯見駕。包公早做好了作準備,他將皇帝親筆禦批的罪狀呈上,仁宗皇帝見那鮮紅的“斬”字確係自己的手筆,恍惚回憶起自己確實曾在一份罪狀上批過“斬”字,至於是哪個人的罪狀,他已記不清了,既然自己禦批“斬”字,當然怪不得包拯,再看那狀上列舉事實,確屬十惡不赦,於是自我自找台階,反而對包拯加以慰勉:“包卿執法如山,不負朕意,理該嘉獎。”包公當然順水推舟謝恩退出。

簡評

原來包公在罪狀上做了手腳,他知道皇上事務繁雜,不見得能記得批閱過的奏章,便自己都了手腳,先寫上“魚文即”的名字給皇帝批閱,待皇帝批斬後,他再在三個字上加些筆劃,變成了“魯齋郎”的名字,當真心思巧妙。。可如果事跡一旦敗露,欺君的罪名可不是好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