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馬克思主義的觀點,國家是由階級統治的,階級是由政黨領導的,無論哪個階級的政黨執政,為了防止個人利益取代階級利益和政治權力的濫用,防止主觀意誌背離客觀規律和大政方針的失誤,在實際生活中都需要加強黨內監督。這種監督是黨員之間、黨的組織之間、黨員和黨的組織之間依照黨內製度法規所進行的相互監察、相互督促的活動。其實質是黨遵循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按照從嚴治黨的要求,進行自我約束和自我完善。其核心是對權力實行有效製約。

    1.黨內監督製度建設的由來

    國家源於社會又相對獨立於社會,這就決定了國家的各種職能也具有相對獨立性。國家職能這種相對獨立性在客觀上就有可能導致擔負這種職能的人“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從社會的公仆變成了社會的主人”,這種情形不但“在世襲君主國內可以看到,而且在民主共和國內同樣也可以看到。”而無產階級奪取政權後,在相當長的曆史時期內還不能不把國家這個“禍害”繼承下來,因此,無產階級自己的公仆也有變為主人的可能。這樣,如何防止無產階級自己的公仆變為自己的主人,就成了無產階級的國家所麵臨的嚴峻挑戰。

    馬克思、恩格斯高度讚揚巴黎公社首創的、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的公社委員對選民負責、並可由選民隨時撤換這種政權組織形式。從巴黎公社實行的選舉製、監督製和罷免製中,馬克思、恩格斯得出一個重要結論,即由人民牢牢掌握選舉權和罷免權,是人民對公仆實施有效監督的根本保證。馬克思指出:巴黎公社“徹底清除了國家等級製,以隨時可以罷免的勤務員來代替騎在人民頭上作威作福的老爺們,以真正的負責製來代替虛偽的負責製,因為這些勤務員總是在公眾監督之下進行工作的。”恩格斯也指出:“把行政、司法和國民教育方麵的一切職位交給由普選選出的人擔任,而且規定選舉者可以隨時撤換被選舉者,”是巴黎公社“為了防止國家和國家機關由社會公仆變為社會主人”所采取的一種完全正確的辦法。工人階級在獲得統治時,為了不致失去自己的政權,一方麵要鏟除全部舊的國家機器;另一方麵應當宣布它自己所有的代表和管理者“毫無例外地可以隨時撤換”,以此來保證自已有能力防範他們發生蛻變。由此可見,馬克思恩格斯對由人民掌握選舉權和罷免權十分重視,並把這個原則作為體現人民當家作主、實施民主監督的一項根本保證。

    列寧十分重視馬克思恩格斯對巴黎公社經驗的總結。在十月革命前後的一段時間裏,他一直認為無產階級奪取政權後應采取巴黎公社那種人民自治的直接民主形式,立即實行“所有的人都參加國家管理。”然而實踐表明,在小農和文盲分別占人口總數75%的國度裏,普通公民缺乏管理國家、管理經濟最起碼的政治意識和文化水平,直接民主行不通,隻能通過無產階級先進階層來代表人民管理國家。這種間接民主製使作為國家主人的廣大人民的意誌從表達到凝聚到貫徹中間要經過許多環節,決定了蘇維埃政權存在著脫離人民群眾,產生官僚主義的現實可能性。“如果說有什麽東西會把我們毀掉的話,那就是這個。”因此,進行反對官僚主義的鬥爭就成為擺在新生政權麵前的一項艱巨任務。在列寧看來,反對官僚主義的根本措施是吸弓I全體人民參加國家管理,但在人民的國家尚未達到人人參與國家管理的時候,隻有加強人民群眾對黨和國家機關的監督,才能減少官僚主義。這種監督的主體是人民群眾,監督的對象是黨政機關,監督的形式是自下而上,監督的目的是杜絕官僚主義、提高工作效率,監督的手段是人民群眾掌握對自己的代表的罷免權,監督的前提是人民群眾了解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活動的每一個細小的步驟。鑒於處在權力體係之外的人民群眾對黨政機關的調控往往因信息不對稱而形成鞭長莫及的狀況,在權力體係內部通過職能分解和人員分工,實現對權力的賦予與對權力製約的賦予對應對等,以便當一種權力偏離了正常軌道時,與它相對應的權力能夠自行予以製止。據此,列寧在充分發揮人民群眾的監督作用的同時,又強調加強黨政機關內部的監督,並根據“蘇維埃的‘上層’和黨的‘上層’融為一體”的實際,將其重點放在黨內監督上。

    在列寧領導下,1920年9月,俄共九大通過了《關於黨的建設當前任務的決議》,決定成立黨的監察委員會;1921年3月,俄共十大通過了《關於監察委員會的決議》,正式建立了黨的監察委員會;1922年4月,俄共十一大通過了《監察委員會條例》。列寧設計的黨的監督體製的基本框架是:黨的代表大會是黨的權力機關,黨的委員會是黨的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黨的監察委員會是黨的權力機關的監察機關,黨委會和監委會地位平等,權力平行,共同對代表大會負責,從而形成了既高度統一,又相互製約的黨內監督體製。

    斯大林時期,黨的監督體製進行了調整,降低了監督機構的地位,使原先與黨委平行的機構降為黨委領導下的一個工作部門,使監督機構無法監督同級黨委及其領導成員;監督的重點發生了變化,不再是黨和國家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而是黨員執行黨綱黨章黨紀和黨的決議的情況;擔負監督工作的專職人員不再由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而由黨委直接任命。正因為如此,一方麵黨的少數領導人掌握著無限的權力,另一方麵又缺少必要的機製對這些領導人實行有效的製約。當這些領導人犯錯誤時,黨和人民便無法阻止其錯誤的發展蔓延。肅反擴大化就是在這種情況下產生的。

    鑒於前蘇聯的曆史經驗教訓,我們黨曾較早地意識到加強黨內監督和人民監督的重要性,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由於“權力過分集中”,缺乏“必要的分權”等曆史的局限,結果仍然未能擺脫這種局麵:黨和國家政治生活正常與否主要取決於主要領導人的思想作風而不是製度,倘若主要領導人的思想作風好,黨和國家的政治生活尚可正常;倘若主要領導人的思想作風出了問題,就會滋生個人集權和個人專斷,使黨內民主和人民民主形同虛設,使民主集中製和集體領導原則名存實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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