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製是我們黨的根本組織原則,是黨內生活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是實現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必不可少的製度保證。所謂民主集中製,就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的製度。民主集中製中的民主和集中是有機結合、相輔相成、辯證統一的,是互以對方的存在和發展為條件的。離開了民主講集中,或離開了集中講民主,都是對民主集中製的背離。我們黨的曆史經驗表明,什麽時候民主集中製堅持得好,黨的事業就興旺發達;什麽時候民主集中製堅持得不好,黨內生活就失去正常,國家和人民利益就蒙受損失。因此,發展和完善黨內民主集中製,切實把黨內民主推向前進,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曆史意義。

    1.民主集中製的曆史演進

    馬克思、恩格斯雖然沒有明確提出“民主集中製”的概念,但在他們的著述中卻包含著民主集中製的萌芽。如經他們改組的共產主義者同盟的活動就體現了這種原則:同盟代表大會是最高權力機關;中央委員會是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下級組織必須向代表大會或中央委員會報告工作;各級委員會通過定期選舉產生並可隨時撤換;盟員應承認同盟的綱領,服從同盟的決議;反對任何形式的個人迷信。恩格斯在談到《共產主義者同盟章程》的特點時指出:“組織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員會由選舉產生並隨時可以罷免,僅這一點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獨裁的密謀狂的道路。”同時,馬克思、恩格斯並沒有否定統一和權威的必要,他們強調:“沒有權威,就不可能有任何的一致行動。”由此可見,在馬克思、恩格斯那裏,民主集中製的思想已經存在。

    民主集中製這一概念是由列寧於1905年12月在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第一次代表會議通過的《黨的改組》的決議中首次提出的。1906年4月由黨的第四次代表大會通過的黨章中第一次明確表述:“黨的一切組織是按民主集中製原則建立起來的。”這標誌著民主集中製原則的正式確立。列寧所講的民主集中製,指的是黨的組織製度和組織原則,而不是思想方法和工作作風,其民主和集中兩個方麵都有著確定的內涵。所謂民主製,就是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成員必須由選舉產生,定期向黨員報告工作並可隨時撤換;黨內事務由全體黨員或黨員代表來處理;黨員人人都可以獨立地發表自己的意見,“任何紀律也不能要求黨員盲目地在中央委員會起草的一切決議草案上簽字”;重大問題必須由集體討論決定,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所謂集中製,就是黨要有統一的章程、統一的組織、統一的紀律;實行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部分服從整體、全黨服從中央的原則;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執行黨的代表大會根據少數服從多數原則通過的決議,必須服從黨的中央委員會的領導。

    為了有效地貫徹民主集中製,列寧特別強調實行集體領導,反對個人專斷。根據列寧的建議,俄共八大通過了《關於組織問題的決議》,規定中央委員會設立政治局、組織局和書記處三個機構,從組織上確立了集體領導的體製;同時規定中央委員會每月至少召開兩次全體會議,討論最重要的政治問題和組織問題,政治局和組織局每月必須向中央委員會作兩次工作報告。為了避免中央書記個人決定重大問題,削弱集體領導,列寧反複強調:“黨中央書記隻執行中央委員會集體作出的決議,即由組織局或政治局或中央全會作出的決議。”與此同時,列寧還提出實行集體領導必須解決好的幾個問題,即必須明確集體領導所要解決的問題是最重要的政治問題和組織問題;必須確認領導者個人的權力不能超過領導集體的權力;必須充分發揮黨的代表大會、黨的中央全會的作用;必須建立健全會議情況的通報製度;必須建立和完善黨的領導集體的工作規則、議事程序和表決製度;必須加強黨的領導集體成員之間的團結合作。誠然,列寧在強調集體領導的同時並沒有否定個人所應承擔的責任。“我們既需要集體管理製來討論一些基本問題,也需要個人負責和個人指揮製來避免拖拉現象和推卸責任的現象。”這裏的個人負責製就是指在集體領導下,一定的個人對所管轄的工作負完全責任。列寧曆來主張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任何時候,在任何情況下,實行集體管理都必須極嚴格地一並規定每個人對明確劃定的工作所負的個人責任。借口集體管理而無人負責,是最危險的禍害。”

    在國內戰爭期間,盡管軍事形勢十分險惡,列寧仍然堅持實行集體領導的原則。在他的信件中可以經常看到這樣的話:不召開政治局會議,我不能做任何答複;這隻是我的初步想法,決定自然要由中央來做;請中央全會表決:是否準許我在報告中以中央委員會的名義談所有這些問題?他在黨內的爭論中多次處於少數,但他從不因為自己的主張正確便違反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自行其是,把個人意見強加於領導集體,而是善於在實踐中堅持真理,耐心說服,爭取多數,通過民主的途徑使黨最終接受自己的正確主張。1918年《布列斯特和約》談判期間,列寧一直主張簽訂和約,而當時多數中央委員不同意列寧的主張,拒絕簽訂和約。在表決時,前4次列寧都占少數:1月24日7票對9票,2月3日5票對9票,2月14日5票對6票,2月18日6票對7票。2月23日,德國發出最後通牒,此時列寧聲明:如果繼續空談革命口號,他就退出中央委員會和人民委員會。在這種情況下,第5次表決7票對4票,列寧贏得了多數。3月8日,黨的七大對簽訂和約問題進行審議,結果以30票對12票獲得通過。

    對於列寧提出的民主集中製原則,斯大林在《聯共(布)黨史簡明教程》中作了初步的概括,明確提出了“四個需要”的原則:“黨要正確地發揮作用和有計劃地領導群眾,就必須按集中製原則組織起來,就需要有統一的黨章,需要有統一的黨的紀律,需要有由黨代表大會所體現、在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黨中央委員會所體現的統一的全黨最高領導機關,需要少數服從多數、各個組織服從中央、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沒有這些條件,工人階級的黨就不能成為真正的黨,就不能實現領導本階級的任務。”明確提出“四個需要”,並內含“三個服從”的原則,這是斯大林對列寧民主集中製理論的一個貢獻。隻是斯大林在歸納列寧民主集中製原則時,對民主製原則有所忽略。而集中製原則的正確貫徹是建立在民主製原則正確貫徹的基礎之上的。由此看來,斯大林在貫徹民主集中製和集體領導原則上所出現的失誤就不是一個不可理解的事情了。

    在列寧逝世後的最初幾年裏,斯大林曾多次強調堅持集體領導的極端重要性,然而隨著黨內鬥爭的發展,黨的民主集中製逐步受到削弱和破壞,集體領導製最終演變成了個人領導製。在黨內鬥爭中,斯大林最初還比較注意民主論爭,以理服人。隨著斯大林地位的鞏固,黨內論爭的解決方式也日趨激烈,包括警告、開除出黨、驅逐出國等。斯大林時期,黨的代表大會最初是每年召開一次,隨後改為每兩年召開一次,最終改為每五年召開一次,而實際上卻每每拖延,不能按時召開。不僅如此,中央全會召開的次數也越來越少,其中1946年到1952年的七年間隻開過一次中央全會。斯大林在談到黨的代表大會時,說黨的“最高機關是全會”,“全會決定一切”;在談到中央全會時,又說“政治局是擁有全權的機關”,而實際上黨的重大決定往往由斯大林個人起決定作用,以致在黨和國家政治生活中形成了個人崇拜、個人專斷的不正常局麵。

    我們黨對於民主集中製的認識也經曆了一個曲折發展的過程。在1921年到1925年這段時間裏,黨召開了四次全國代表大會。二大通過了《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一次提出民主集中製的原則。從1927年6月1日中央政治局會議通過《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決議案》至今,黨先後召開了十一次全國代表大會,每次大會製定或修改的黨章中,都對民主集中製有所闡述。1928年黨的六大黨章專門規定了黨的組織原則:“中國共產黨與共產國際的其他支部一樣,組織原則為民主集中製”。1945年黨的七大黨章在總綱中寫道:“中國共產黨是按民主集中製組織起來的,是以自覺的、一切黨員都要履行的紀律聯結起來的統一的戰鬥組織”。1956年黨的八大黨章在總綱中規定:“中國共產黨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製。這就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在第二章中具體規定了民主集中製的六個基本條件,第一次寫人了“四個服從”。1969年黨的九大和1973年黨的十大,由於處於“文化大革命”時期,黨內生活不正常,因而黨的九大、十大黨章在總綱中沒有提民主集中製,在第三章“黨的組織原則”中專章闡述黨的民主集中製原則,並規定:“黨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製”,重申了“四個服從”。1977年黨的十一大是在結束“文化大革命”後不久召開的,在黨章總綱中又恢複了民主集中製的內容,但在第二章中隻提“黨是按照民主集中製組織起來的”以及“四個服從”,而沒有具體說明民主集中製的具體原則和要求。1982年黨的十二大黨章把民主集中製表述為:“在高度民主基礎上實行高度集中”。這裏沒有強調集中指導下的民主,顯然與當時撥亂反正,糾正“文化大革命”的錯誤有關。1987年黨的十三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部分修正案》,沒有對民主集中製的表述進行修改。1992年黨的十四大黨章,第一次在總綱中把民主集中製作為黨的建設必須堅決貫徹的基本要求提了出來,在第二章中全麵闡述了民主集中製的六條基本原則,並把民主集中製表述為:“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1997年黨的十五大、2002年黨的十六大通過的新黨章,沿用了以上表述,使民主集中製內容更加完備,論述更加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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