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堅持黨的代表大會製度。列寧非常重視黨的代表大會的作用,他領導的俄國社會民主工黨,在執政前曾作過年會製的規定,即每年召開一次代表大會。他在1903年向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第一次代表大會提交的《章程草案》中明確提出:“黨的最高機關是黨代表大會。代表大會由黨中央委員會召集(盡可能每兩年至少一次)。”1905年,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第三次代表大會通過的《黨章》進一步確認:“黨的最高機關是黨代表大會。代表大會由黨中央委員會召開,每年一次。”在實踐中,從1898年社會民主工黨的第一次代表大會到1923年第十二次黨代表大會——列寧在世的最後一次代表大會,25年間共開了十次代表大會。除了十月革命前,由於客觀原因,1907年五大與1917年六大相距十年之久外,其餘的代表大會,基本上是每年召開一次。即使在國內戰爭和外國武裝幹涉時期也不例外。代表大會的年會製在十月革命勝利後更是得到了嚴格的執行。列寧主持的曆屆黨代表大會,都將重大路線、方針和策略問題提交代表大會討論決定,使布爾什維克黨代表大會真正起到了最高權力機關和最高決策機關的作用。

    第四,重視集體領導製度。集體領導製度是黨內監督的重要形式之一。布爾什維克黨從建黨開始就十分重視實行集體領導。列寧在《關於蘇維埃機關管理工作的規定草案》中指出:“蘇維埃機關的管理工作問題一概通過集體討論來決定,同時應當極其明確地規定每個擔任公職的人對執行一定的具體任務和實際工作所擔負的責任。這條規定從現在起必須無條件地貫徹執行,不然就無法實行真正的監督,無法為每項職務和每項工作物色最合適的人選。”1919年他又指出:“為了處理工農國家的事務,必須實行集體管理製。”列寧強調要依靠集體的智慧和力量來解決蘇維埃機關中的一切管理問題,提倡領導集體之間的討論和監督,以防止個人專斷,保證黨的領導的正確性和革命事業的勝利。

    列寧自己是堅持實行集體領導原則的楷模,他在實踐中堅持集體領導的行為為後人樹立了很好的榜樣。凡屬黨和國家的重大問題,列寧都提交中央委員會和政治局以及有關的各種會議集體討論做出決定。如1920年11月,斯大林電請列寧對阿塞拜疆形勢問題給予指示,列寧複電說:“不召開政治局會議,我無法作任何答複。建議您或者立即提出具體建議並馬上提交政治局。”列寧領導的中央委員會,所有成員都是平等的,在通過提案時,嚴格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即使個人的主張是正確的,但在未被多數人接受時,除了反複地闡明自己的主張,進行說服工作外,在行動上依然服從集體的決定。這一點在1918年關於布勒斯特和約的爭論中得到了充分的體現。1917年俄國十月革命勝利後,俄國仍然屬於協約國一方,與同盟國處於交戰狀態。為了順應民意,退出戰爭,保住新生的社會主義政權,蘇俄的和平建議被協約國拒絕後與同盟國的德國進行和平談判。在對是否接受德國提出的條件,簽訂和約的問題上,蘇俄黨內發生了不同意見,先後共討論了三次。列寧主張,為了鞏固新生的蘇維埃政權,必須簽訂對德和約。前兩次討論列寧都是少數,所以決定沒有被通過。第三次討論時,由於中央委員會中有兩票轉到列寧方麵,列寧的主張才成為多數,對德簽訂和約決定才被通過。這個條約的簽訂每拖一段時間,德國人就向前推進一大塊,蘇俄就喪失一大塊領土。即使在這種情況下,列寧還是堅持集體領導,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尊重大多數領導成員的意見。這樣的例子在列寧的實踐中是很常見的。

    第五,鼓勵黨內不同意見的討論。列寧認為:“要真正民主地決定問題,隻召集該組織選出的代表開會還是不夠的。必須讓該組織的全體黨員在選舉代表的同時就整個組織所關心的有爭議的問題都能人人獨立地發表自己的意見。”他還指出:“在這些統一的組織裏,應當對黨內的問題廣泛地展開自由的討論,對黨內生活中各種現象展開自由的、同誌式的批評和評論。”這種批評與評論必須在黨綱的原則範圍內,並且以不破壞已經確定了的行動一致為原則。例如,關於杜馬選舉問題,如果還沒有確定是否參加選舉,那麽黨員的任何批評和評論都是可以容許的。但是,當代表大會一經決定了參加杜馬選舉,選舉成為完全確定了的行動的時候,任何黨員再提出不參加選舉的號召,就是破壞了行動一致。這是絕對不能容許的。隻有保證黨員在參加黨內重要問題的討論中,能夠暢所欲言,不致遭到壓製和打擊報複,黨內的政治生活才能生動活潑,朝氣蓬勃,黨也才真正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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