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21年起列寧的黨內監督思想和實踐探索進入了新的階段。1921年後,隨著國內戰爭的結束,國家進入和平時期,黨把工作重點從戰爭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實行了新經濟政策。為適應這種變化,列寧明確提出要大力加強民主製建設,指出:“我們應當同過去訣別,著手進行真正的經濟建設,改造黨的全部工作,使黨能夠領導蘇維埃的經濟建設,取得實際的成就。”,為此,黨組織改變了“戰鬥命令製”的組織方法,實行黨內“工人民主製”。“工人民主製”的目的是“保證全體黨員甚至最落後的黨員都能積極參加黨的生活,參加討論黨所麵臨的一切問題和解決這些問題,並且積極參加黨的建設。”它要求在自下而上的各級領導機構、領導人員中都實行普遍的選舉製、報告製和監督製;對一切最重要的問題,在決議未經通過以前可以展開廣泛的討論和爭論,集體製定全黨性決議等。列寧根據和平時期的特點和黨麵臨的新任務,對執政黨建設繼續進行探索,使執政黨的建設進一步得到展開和深化。其中對執政黨的黨內監督問題,列寧給予了特別的關注,提出了許多加強執政黨黨內監督的寶貴思想。

    第一,強調選舉罷免的監督作用。列寧在黨內監督中,最強調的是選舉罷免監督。他認為,選舉監督是民主監督體製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麵。在他一開始提出民主集中製概念時,就指出:“必須實行廣泛的選舉製度”。要求從上到下的各級領導機構和領導人員都實行普遍的選舉製、報告製和監督製,排斥一切委任製。他在《提交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統一代表大會的策略綱領》中提出:“黨組織的選舉原則應該自下而上地予以貫徹”;“隻有在無法克服的警察阻撓和極特殊的情況下才可以放棄這一原則,實行二級製選舉或者對選出的機構進行增補等等。”

    同時,也是更為重要的,列寧還非常重視罷免製度。他指出:“任何由選舉產生的機關或代表會議,隻有承認和實行選舉人對代表的罷免權,才能被認為是真正民主的和確實代表人民意誌的機關。真正民主製的這一基本原則,毫無例外地適用於一切代表會議,同樣也適用於立憲會議。”因此,他認為,黨的所有負責人員、所有領導成員、所有機構不僅都要選舉產生,而且是可以撤換的。因為選舉是有期限規定的,是一種間隔性發生的監督,如果不能對選舉結束後當選者的行為進行監督,對不稱職的當選者進行罷免和撤換,那麽選舉監督的效力就會大大減弱。因此,列寧強調選舉結朿後要對選舉成果實施保障,強調罷免權。他提出兩條措施。一是“各中央機構可以撤換”。二是“它們的活動應廣泛公布並應遵守嚴格地作工作報告的製度。”這一措施大大穩固了選舉監督的權威性。雖然這一措施在日後的實踐中沒有得到很好的執行,但仍然具有實踐意義。

    第二,成立黨內專門監督機構。十月革命前,布爾什維克黨沒有專門的監督機關。革命勝利取得政權後,蘇維埃政權建立了行政監察機構即國家監督人民委員會,1919年3月改組為工農檢查院。由於工農檢查院建成後並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因此,1920年2月,在列寧的提議下,黨成立了專門的黨內監督機構——監察委員會,與工農檢查院實行了黨政監察機構的聯合。監察委員會有很高的地位和很大的職權:首先,黨的各級監察委員會由同級黨的代表大會、代表會議選舉產生,並向其報告工作,對其負責。它的組成人員,根據俄共(布)第九次全國代表會議的決議規定:“監察委員會應當由黨內最有修養、最有經驗、最大公無私並能夠嚴格執行黨的監督的同誌組成。”而且,監察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其他職務。此後,列寧提出要增加中央監察委員會的人數,從工人和農民中挑出75-100人充實到委員會中。從它的產生形式和組成人員來看,監察委員會的地位是很高的。其次,監察機關有很大的權力。列寧建議,中央監察委員“也象一般中央委員一樣,應該經過黨的資格審査,因為他們也應享有中央委員的一切權利”,監察委員會委員有權參加黨的委員會的會議,有發言權;各級監察委員會的決議,本級黨委會必須執行,不得撤銷;遇有不同意見時,可以舉行聯席會議解決,或提交上級監察委員會解決,或提交同級代表大會、代表會議解決。這樣就形成了黨的專門監督機構與黨的領導層相互監督相互製約的關係。同時,由於黨的專門監督機構由黨員群眾的代表機構——代表大會、代表會議選舉產生,因此,它是由黨員群眾的代表機構授權的,受黨員群眾的監督、製約。而黨內專門監督機構又通過執行黨的章程、決議,監督、製約黨員群眾。三者構成一種循環監督、製約體製。這種監督體製,既有效地監督、製約了黨的領導層,又有效地監督、製約了黨員群眾。從理論上說,這是一個帶有民主監督色彩的新型黨內監督體製。但是,在列寧時期的實踐中,由於時間短暫,也由於高度集中的監督體製的慣性,這種三個支點的黨內監督體製並未健全起來,自上而下的集中監督仍居主導方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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