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日耳曼和塞西亞民族侵占了羅馬帝國西部各省時,在這樣一種重大變革之後產生的騷亂持續了幾個世紀。野蠻人對古代居民的掠奪和迫害打斷了城鄉之間的商業。城市無人居住,鄉村土地無人耕種,歐洲西部各省在羅馬帝國下曾經享受過很大程度的富裕,現在變得極為貧窮和野蠻。在這種騷亂繼續中,這些民族的頭目和主要領導人將這些地區的大部分土地據為己有。大部分土地都是荒蕪的;但是不論已耕地或未耕地,沒有一處是沒有主人的。所有的土地都被吞並了,大部分是由少數大地主獨占的。

    這種對未耕地的最初獨占,雖然是巨大的災難,也可能隻是暫時的災難。這些土地可能不久就會被再分割,通過繼承或轉讓,分成許多小塊。長子繼承法阻止了通過繼承的分割,限定繼承製的采用阻止了通過轉讓將土地分成小塊。

    當土地像動產一樣被看做隻不過是生活和享受的手段時,自然繼承的法律將其在一個家庭的子女中實行分割,就像動產一樣;每一個子女的生活和享受,都是父親所同樣關懷的。因此,自然繼承的法律在羅馬人中間產生,他們在土地的繼承中,不分年長年幼,不分是男是女,像我們分配動產一樣。但當土地被看做不僅是生活的手段而且是權力和保護的手段時,就被認為最好是把它完整地傳給一個人。在那個騷亂的年代,每一個大地主都是一種小君主。他的佃戶就是他的臣民。他就是他們的審判官;在某些方麵,平時是他們的立法者,戰時是他們的頭領。他可以隨自己的意思作戰,常常是對他的鄰人,有時是對他的君主。因此,地產的安全,地產所有人對住在上麵的人所能提供的保護,都依存於地產的巨大。分割它就是毀滅它,使它的每一部分在鄰人入侵時遭受壓迫和並吞。因此長子繼承的法律,不是立即產生的,而是隨著時間的轉移在地產繼承中產生的,其理由就像君主國的繼承一樣,雖然在初建時並不總是如此。為了使君主國的權力,從而它的安全,不致因分割而削弱,所以必須完整地傳給子女中的一個。這樣重大的恩寵應當賜給誰,必須由某種普通的規則來確定,這種規則不是以個人優劣的不可靠的區分做基礎的,而是以某種不容有爭議的明白無誤的區分為基礎的。在同一個家庭的子女中,除了性別和年齡之外,再沒有其他不容爭辯的區分。普通認為男性優於女性;在其他條件相等時,年長在到處都優於年幼。因此就產生了長子繼承權,產生了所謂直係繼承。

    法律常常在最初使它產生並使它合理的情況不複存在時,仍然繼續有效。在現時的歐洲,一英畝土地的所有人也和十萬英畝土地的所有人一樣,他的所有權十分安全。可是長子繼承權仍然繼續受到尊重;由於它在所有製度中是最適於保持家族顯赫的驕傲的,它可能還會持續許多個世紀。在每一個其他的方麵,一種為了使一個人富就必須使所有其餘的子女窮的權利,是最違背一個子女眾多家庭的實際利益的。

    限定繼承權是長子繼承法的自然結果。采用限製繼承製是為了保持長子繼承法首先導出的某種直係繼承,阻止原始地產的每一部分由於繼承人的胡作非為或遭遇不幸而通過贈與、遺贈或轉讓,落入直係以外的人手中。羅馬人完全不知有限定繼承權。羅馬人的預定繼承人或遺囑指定受饋贈人與限定繼承法毫無相似之處,盡管某些法國的法律學家認為適於用現代製度的語言和裝束去套在這些古代製度上麵。

    當大地產是一種公侯國時,限定繼承可能並非不合理的。就像某些君主國的所謂根本法一樣,它可以阻止千萬人的安全受到一個人的無理由的突發之舉或奢侈揮霍的威脅。但在現今的歐洲,大小地產的安全一樣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那就沒有比這種製度更加是完全荒謬的了。它是建立在這種最荒謬的假設之上的:對土地及其所有的一切東西,人類的每一個後代並沒有同等的權利;現今一代人的財產,應當按照500年前死去的人的心意而受到限製和支配。然而,限定繼承權在歐洲大部分地區,特別是在高貴出身是享受民事或軍事榮譽的必要條件的國家,仍然受到尊重。限定繼承被認為是維持貴族享有高官厚祿的排他特權所必不可少的;這一階級已經篡奪了超乎其同胞之上的一種不正當的利益,又恐自己的貧窮被人恥笑,因此認為他們還應得到另一種利益。誠然,英格蘭的不成文法據說是厭惡永久不得轉讓的產業的,因此限定繼承權在那裏比在任何其他歐洲君主國受到更多的限製,盡管它在英格蘭也沒有完全消失。在蘇格蘭,全國土地有1/5以上、或許是1/3以上,現今被認為是嚴格實行限定繼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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