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親以三為五,以五為九。上殺、下殺、旁殺,而親畢矣”。此意是說,由自己開始,上親父、下親子、又因父親祖,因子親孫,即從親三輩而親五輩。又因祖而親曾祖而親高祖,因孫而親曾孫、玄孫,即由親五輩而親九輩。所謂“殺”,是指損弱的意思,謂血緣關係往上溯,往下溯,往旁溯,越遠,親情關係也就越減少了。親情越疏遠,喪服就越輕。上殺,如子為父服斬衰喪三年,為祖則服齊衰喪一年,為曾祖、高祖皆服齊衰三個月。下殺,如父為嫡長子服斬衰喪三年(其他庶子則服齊衰喪一年),為孫則服大功九個月,為曾孫則服小功五個月,為玄孫服緦麻三個月。旁殺:如為父之兄弟(伯父、叔父)服喪一年,為祖之兄弟(從祖)服小功五個月,為曾祖、高祖之兄弟則服緦麻三個月。又如,父為兄弟之子,視若己子服喪一年,為堂兄弟之子服小功五個月,為族兄弟之子服緦麻三個月。服至緦麻則親情漸完。

    “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有五世而遷宗,其繼高祖者也。是故祖遷於上,宗易於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禰也。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別子,就是嫡長子以外的其他兒子,有別於嫡長子,故稱別子。別子雖不繼承宗廟,但也有自己的後裔,可以為新宗之祖。別子的嫡長子繼承別子,稱“大宗”,其他非嫡長子又各有繼承人,稱“小宗”。眾庶子不繼承宗廟。五世而遷宗者,是說,庶子及其旁係都很多,各旁係都有小宗,不斷分衍下去,就會有無數小宗,所以又要用上殺、下殺、旁殺的原則來規定小宗從生者,上溯父、祖、曾祖、高祖五世,五世之內則仍為族人所宗,五世之外,就不再為族人所宗,而合並於大宗廟內,就是“遷宗”。其繼高祖者,指高祖的玄孫之子。高祖的玄孫尚在五世之內,不屬當遷,玄孫之子在五世之外,其宗遷。祖遷於上,宗易於下,諸侯五廟,太廟、高祖廟、曾祖廟、祖廟、禰廟。有新死者遷入禰廟。原來的禰廟、祖廟、曾祖廟牌位依次往上遷。原高祖廟牌位則遷入太廟中。繼承新進禰廟者又成一小宗,故而稱做祖遷於上,宗易於下。嫡長子繼承了宗廟,別人分出去後另立新宗,繼承別子的就是大宗,繼承別子的庶子的就是小宗。小宗傳至五世就當遷徙的宗,指的就是高祖的玄孫之子。因此,高祖的祖廟遷動於上,繼禰的宗同時變易上下。尊敬祖先,於是要尊敬宗子,尊敬宗子,正是為了表示尊敬祖禰。庶子之所以不主持宗廟祭祀,正是因為有宗子在。

    “婦當喪而出,則徐之。為父母喪,未練而出,則三年。既練而出則已。未練而反則期,既練而反遂之”。當喪而出,指的是在舅姑喪期中被丈夫休遣,練是小祥,反是返回夫家。此意是,婦女如果在舅姑的喪期內被丈夫休遣後,就除去喪服。為娘家父母服喪,服期本來是一年,如果在服喪期間被丈夫休遣回娘家,就要為父母服喪三年;如果在喪期之外被丈夫休遣回來,就不用再重新為父母服喪了。如果婦人在喪期被丈夫休遣,又在服喪一周年之內返回夫家,則仍然隻服喪一年。如果婦人在喪期內被丈夫休遣,又在服喪一周年之外返回夫家,則要為舅姑掛孝直到三年期滿。

    “再期之喪,三年也。期之喪,二年也。九月、七月之喪,三時也,五月之喪,二時也,三月之喪一時也。故期而祭、禮也。期而除喪道也。祭不為除喪也。三年而後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間不同時而除喪。大功者,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為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士妾有子而為緦,無子則矣。”此意是服喪滿兩年以後舉行大祥祭,是跨到第三年的事情。服喪期滿一年後舉行小祥祭,是跨到第二年的事情。九月、七月之喪是跨過三季的喪期,五月之喪是跨過兩季的喪期,三月之喪是滿一季的喪期。因此,人死以後,每逢周年都要舉行祭祀,這是禮製的要求。服喪者每逢周年要變除喪服,這是因為生者“緣情而飾貌”的道理。但舉行小祥祭和大祥祭的目的並不是為了除掉喪服。三年之後才安葬死者的,葬後仍要舉行小祥祭和大祥祭,兩次祭祀不能在同一個月內進行,祭祀之後再除去喪服。如死者無子或子孫年齡尚幼,妻子又不能主喪,就必須由為死者服大功服的人(即死者的從父兄弟)主喪。在三年的喪期內,為死者主持小祥祭和大祥祭。如果是由朋友來主喪的,則主持到喪畢的虞祭和祔祭就行了。士的妾如果有子的死後,士要為她服三個月的緦麻,如果沒有生子,就不用服喪了。

    “生不及祖父母、諸父、昆弟、而父稅喪,已則否。降而在緦,小功者,則稅之。”此言,自己生於遠地,祖父母、伯父、叔父和兄弟,在生前從未見過他們,他們死去的噩耗傳來,但已經過了喪期,父親要為他們追服喪服,自己則不必追服了。如果是降低喪服的等級為死者服緦麻或小功的,即便是過了喪期後才得知凶耗,也要為他們追服。

    “虞,杖不入於室。祔、杖不升於堂”。就是說舉行虞祭的時候,不得拄著孝杖進入室中,要將孝杖倚放在堂西廳之前再進入室內,便於行禮,以表示虔誠。在舉行祔祭時不能拄著孝杖登上廟堂。虞祭是在死者生前的寢室之內進行,所以言不入於室。

    “為君母後者,君母卒,則不為君母黨服”。是指嫡母沒有兒子,將妾子過繼給嫡母,嫡母死了以後,就不必為嫡母的親屬服喪了。

    “絰殺五分而去一。杖大如絰”。絰,分為首絰和腰絰。戴在頭上的麻帶稱做首絰,束在腰間的麻帶稱做腰絰。它們的尺寸是根據喪服的輕重而有所不同。首絰的寬度減去五分之一,就是腰絰的寬度。齊衰之首絰如斬衰之腰絰,大功之首絰如齊衰之腰絰,小功之首絰如大功之腰絰。緦麻之首絰如小功之腰絰,喪杖的大小如腰絰,以五分為度,與腰絰相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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