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妾為君之長子,與女君同”。就是說,嫡母為自己的嫡長子服喪三年,妾也要隨從嫡母服喪三年。

    “除喪者,先重者,易服者,易輕者”。去除喪服的順序是先去除重服,然後再去除輕服。男子服喪最重的是首絰,女子最重的是腰絰。所以,在小祥祭之後,男子先除去首絰,女子先除去腰絰。這樣做的目的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哀痛之情也逐漸減輕。易服也就是改變喪服。隨著哀痛情緒的減弱,也應將重服改為較輕一等的喪服,改變喪服應先從輕服開始,男子輕腰絰,女子輕首絰。

    “無事不辟廟門,哭皆於其次”。此說是沒有重要的事,不要打開殯宮的門,孝子們的無時悲傷之哭,應在守喪的草廬中哭。廟,指的是殯宮,殯宮即停放棺柩的地方。孔穎達《疏》此義,殯棺期間,如果不是朝夕就哭位而哭,或者是沒有特殊情況則不要將廟門打開,因為鬼神是崇尚幽暗的。若是朝夕哭,一則入廟各自就位而哭,若無時悲至而哭,則在寢室外的東牆下倚牆而搭的草廬中去哭。

    “複與書銘,自天子達於士人,其辟一也;男子稱銘,婦人書姓與伯仲,若不知姓則書氏。”此說是招魂所用之辭和書寫在銘旌上的言辭,自天子而至於士,都用同樣的言辭;對男子則稱他的名,對婦人則稱她的氏和表示排行的字,如果不知她的姓,就寫上她的氏。這裏的“複”是指招魂,書銘:據孔穎達《疏》曰:“謂書亡人名字於旌旗也。”死者生前的地位貴賤不同,所用的旌旗也不同。伯仲,即排行。姓氏者,貴者有氏,賤者無氏,但姓可呼為氏,氏不可呼為姓。

    “斬衰之葛與齊衰之麻同。齊衰之葛與大功之麻同”。此意是斬衰之葛,在卒哭祭之後變易喪服,男子將原來的麻腰絰變成葛腰絰而不變首絰;女子則將首絰變為葛首絰而不變腰絰。齊衰之麻是如果先遭斬衰喪,過了卒哭祭易服之後,又遭齊衰喪,仍變輕服而不變重服,男子變葛腰絰為麻腰絰,女子變葛首絰為麻首絰。規製依孔穎達《疏》:絰俱為七又五分之一寸,帶俱為五又二十五分之十九寸。齊衰之葛,與大功之麻同,絰俱為五又二十五分之十九寸,帶俱為四又一百二十五分之七十六寸。

    “報葬者報虞,三月而後卒哭”。“報”在這裏讀做“赴”,是急速之意。報葬,是因某種原因不待葬期而立即下葬。三月而後卒哭,是謂葬虞之事可以提前結束,而哀痛之情則不變。

    “父母之喪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後事。其葬服斬衰”。《曾子問》雲:“並有喪其葬,先輕而後重,其虞,先重而後輕,故先葬母而後虞祭父。”此意是父母同月或同日死,先葬母而不舉行虞祭和祔祭,待父葬以後,在為父舉行過虞祭和祔祭後,再為母舉行虞祭和祔祭。安葬父母時都要穿斬衰服。

    “為慈母之父母無服”。這裏的慈母是指父親命某一妾為另一妾子之母,以撫養妾子,則妾子就稱某妾為“慈母”。因為這種關係本來就不是親骨肉,故而,就不為慈母之父母服喪。

    “夫為人後者,其妻為舅姑大功”。這是說,如果丈夫被出繼給某宗子,作為宗子的繼承人,那麽,他就應該為宗子服斬衰服,妻從夫服而降一等;而為丈夫的親生父母服期應降減,故而隻服大功。

    “士祔於大夫,則易牲”。是說士祔於大夫,一定要改變牲禮。祭士用特牲(一頭豬),祭大夫用少牢(一頭豬和一頭羊)。孔穎達《疏》曰:“祖為大夫,孫為士,孫死祔祖,則用大夫牲,不敢用士牲,士牲卑,不可祭於尊者之前。也就是說,士的神主祔祭於祖廟,若其祖為大夫,則其祔禮一定要改為少牢,即祭大夫時所用的牲。

    “繼父不同居者。必嚐同居,皆無主後,同財祭其祖禰,為同居。有主後者,為異居。”不同居者,是指婦人子幼喪夫而再嫁與人,再嫁對象即為繼父,子若不隨婦人到繼父家,即為不同居,不同居則不必服喪。皆無主後是指繼父與繼子都沒有兒子為自己在死後主喪的人。同財而祭其祖禰是指同居而言。繼父必須與繼子共有財物並且築造宮廟,讓繼子祭祀先人,這樣才算作是同居。有主後者,為異居,是指繼父又有了兒子,這樣,繼父與繼子則算作是異居關係。這裏的異居是指曾經同居過而後又異居,或是雖同居而被認為是異居。異居情況有三種:一種是先同居而後異居,一種是同居而不同財,一種是繼父又有兒子主持身後喪事。異居則繼子為繼父服齊衰三月。其總的意思是,子有繼父而不隨繼父一起生活,則不必為繼父服喪。必須有共同生活,且繼父和繼子都沒有兒子為自己死後主持喪事。繼父與繼子共有財物並為繼子築造了宮廟,讓他祭祀先人,才算是共同生活,這樣,繼子就要為繼父服齊衰一年。如果繼父又有了兒子,可以為自己死後主持喪事,繼子和繼父就被認為是異居關係了,這樣,繼子隻為繼父服齊衰三個月。

    “哭朋友者,於門外之右,南麵”。是說朋友死去後,在他的門外西邊,麵朝南而哭。

    “祔葬者不筮宅”。祔葬,就是合葬,筮,就是卜,卜向擇地,不筮就是因為以前埋葬之時已經卜筮過了,所以就不用再筮。宅,即墓地。其意就是進行合葬時,就不必再占筮墓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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