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reference_book_ids":[7077757205910391838]}]},"author_speak":"code":0,"press_status":1,"content":"  法律文書也叫司法文書,是國家機關、法人、公民在處理各項法律事務中,為其規定的權利或履行法律法規的義務而製定的文書。它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義。本章介紹了法律文書的概述、民事起訴狀、民事上訴狀、刑事自訴狀、刑事上訴狀、刑事附帶民事訴狀、行政起訴狀、行政上訴狀、答辯狀、申訴狀、公證書、遺囑的概念、作用、種類、特點、寫作技巧及範例。

    在法製越來越健全的當今社會,公民、法人以及各類組織,為了維護其自身的合法權益,需要向司法機關陳述情況,提出請求,以協助司法機關了解情況,正確裁決。因此,人們也越來越重視法律文書的寫作。

    第一章 法律文書

    法律文書的含義主要有以下兩層含義:

    第一、法律文書的製作主體。法律文書製作的主體是法定的機關、組織和公民。法定的機關一般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勞改勞教機關、公證機關。法定的組織和公民是指在處理各項法律事務中法規有權參與的法人和公民。

    第二、法律文書製作的內容與法律依據。法律文書的內容是國家法律規定的機關、法人和公民在處理各項法律事務的活動中的法律行為和需要通過法律手段處理的實體與程序問題。法律文書的製作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

    第一節 法律文書的概念及作用

    一、法律文書的概念

    法律文書是我國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機關、監獄勞教機關、公證機關、仲裁組織處理訴訟或非訴訟案件時依法製作的法律文書,以及案件當事人和其代理人、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自用或代書的法律文書的總稱。或者簡單說,法律文書是各種非規範性法律文書的總稱。規範性法律文書是指國家有關機關依法製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法律文件。

    過去很長一段時間,人們把法律文書稱為司法文書。其實,司法文書專指司法機關(法院、檢察院)處理各種訴訟案件中適用的法律文書。它是法律文書中的主要組成部分。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公證機關、仲裁組織等均為非司法機關,其在辦理涉法案件時製作使用的文書不能稱為司法文書,至於當事人、律師等使用的文書就更談不上司法文書了。

    二、法律文書的作用

    法律文書是與各種法律活動的進展及有關法律事務的處理同步發揮的,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的作用。

    ◆記錄法律活動的文字載體

    各種法律活動的推進都必須以一定的文字記載下來,這種文字記載即是各種法律文書。以刑事案件為例:首先要有立案文書,然後是偵查過程中製作或填寫的各種製式文書、筆錄、破案報告、起訴意見書等;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也要製作各種筆錄及起訴書等;法院審判過程中仍需製作大量的法律文書,如傳票、通知書、訊問筆錄、詢

    問筆錄、庭審筆錄、合議筆錄、判決書、裁定書、結案報告等。這些都說明,法律文書是記錄法律活動進程的文字載體,重要的法律文書還是啟動下一步程序的標誌。

    ◆具體實施法律的重要工具

    法律文書是國家法律及其職能的具體體現,其目的與內容就是為了具體貫徹和實施法律規範。如刑事裁判文書就是貫徹執行刑法,以保護有關的社會關係和合法權益;民事裁判文書是為了依法調整各種民事法律關係,保護合法的民事權益,製裁各種民事侵權、違約行為,維護公共秩序。

    ◆評價法律人才素質的重要依據

    法律文書質量的高低關係到法律規範的貫徹、實施,影響重大,因而對法律文書的製作都有相當嚴格的要求,製作者不僅要具有相應的法律專業知識,還必須具備較高的法律文書寫作技能。一份法律文書質量的好壞,可以反映出製作者綜合素質的高低,是進行人才評價的重要標準和依據。

    ◆法製宣傳教育的生動教材

    要厲行法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必須在全社會形成一個良好的崇尚法律的氛圍,需要以各種方法、形式向社會各階層進行法律宣傳、法製教育,僅靠專家、學者講解法條是遠遠不夠的。一份規範的法律文書就是一部生動鮮活的法製教育的好教材。具體、真實的案例對周圍群眾的警示、教育作用是巨大的。

    ◆保存法律事務的文書檔案

    通過留存下來的法律文書檔案,既有助於檢查總結法律規範的實施情況,也有助於促進立法的完善,具有曆史借鑒價值。我國司法機關的法律文書檔案屬於國家一級檔案,有的要求永久保存,短的也要保存幾十年。

    第二節 法律文書的種類及特點

    一、法律文書的種類

    法律文書的類別可以有不同的劃分標準,如按製作主體的不同,可分為偵查文書(公安、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文書、裁判文書、公證文書、仲裁文書、律師事務文書等;按文書名稱和用途的不同,可劃分為報告類文書、通知類文書、決定類文書、裁決類文書等;按表達方式和表現形式的不同,可劃分為文字敘述式文書、填空式文書、筆錄文書和表格文書;按文書體例的不同,可劃分為信函式文書、致送式文書、宣告式文書;按文書內容的不同,可劃分為規範性法律文書、非規範性法律文書等。文書的類別不同,其特點和製作的要求就不同,適用的範圍、對象、階段等也有別。

    二、法律文書的特點

    法律文書具有如下特點:

    ◆法律性

    法律文書必須十分準確地體現法律的宗旨和精神,無論是處理問題的過程,還是最終處理的結果,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和作出,不允許隨心所欲,馬馬虎虎,含糊不清,同時,還必須依照法定程序製作。

    ◆客觀性

    法律文書不同與一般的文學作品,其使用的事實材料應當是客觀真實的,不能憑空杜撰、想像出來,甚至在敘述上不允許誇張或縮小,實實在在地交待說明即可。

    ◆鮮明性

    法律文書是為了解決一定的實際法律問題而製作的,因而都有明確的目的。相應地,其中心思想也就非常鮮明了。比如判決書,就必須寫清楚案件事實、明確案件性質、當事人的責任、必須寫清認定或不認定的理由及具體的裁決意見。

    ◆規範性

    法律文書是處理法律事務的工具,從形式到內容都必須符合相關規範要求,以體現法律文書的嚴肅性和效力。一般來說,法律文書的結構是固定的,其用語也表現出程式化,便於製作,避免了表述上的不準確或不統一。

    ◆強製性

    法律規範是國家意誌的體現,並依靠國家的強製力來保證其實施的,所以,法律文書一旦發生法律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履行或協助履行,不得違反和抗拒,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我國刑法專門規定了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罪。

    ◆實效性

    法律文書的實效是十分具體、明顯的,尤其是司法機關製作的法律文書,如法院的一審判決書、二審判決書、民事訴訟保全裁定書等。民用的起訴狀、上訴狀、答辯狀、申請書等也都要求在訴訟或非訴訟法律活動中產生啟動或推進法律程序的進展,乃至解決有關紛爭的實效作用。

    第三節 法律文書的寫作基本要求

    法律文書寫作一般應遵循下列基本要求。

    ◆格式規範

    法律文書有相對固定的格式,內容結構上順序也相對固定。目前,大多數法律文書已由執法機關製定了統一格式,寫作過程中要力戒隨心所欲,任意亂寫;部分民用法律文書雖未統一格式,但法律規範也已明確了其所含要素,製作時要力求達到規範化程度,寫全事項。

    ◆主旨須鮮明突出

    每種法律文書都有其特定的用途與目的,因此必須突出文書的主旨,做到中心明確,統領全文,一目了然。比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其目的是通過指控某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某種犯罪,從而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既如此,就必須有清楚的事實、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某被告人在何時何地以何種手段實施了某種行為,該行為涉嫌某罪應依法懲處。

    ◆敘事要清楚

    法律文書中案情敘述必須做到明晰清楚、突出重點。敘述時,一般應使用正敘法,按事情發展的自然順序加以敘述,並對影響案件性質和法律適用的關鍵情節、事實詳加敘述。同時,也要注意重點把握當事人相互爭執的焦點問題。

    ◆說理須充分

    理由論證是法律文書的靈魂和核心,是文書主旨的集中體現,必須依法論述,透徹分析,充分闡明理由,以更好地收到應有的實效。民用法律文書寫作中要注意將一般的道理、情理統一到法理和法律規範上來,以法律為準繩。引用法律要做到明確、具體,切忌籠統沒有針對性。

    ◆語言精確、文風樸實

    法律具有嚴肅性,是國家意誌的體現。反映法律活動的法律文書在用語上必須做到精確無誤、嚴肅莊重。其所敘述的事實必須是客觀真實的,不是虛構的。憑空捏造的不是事實,不僅得不到法律的確認,而且還要為此付出代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使案件基本事實是真實的,在表述中也應盡力做到表義精確、解釋單一,不能模棱兩可,讓人產生歧義。要一是一,二是二,不誇大,不歪曲,實事求是。語言風格上應該平實、莊重,直書其事,少用或不用積極修辭手法,多用消極修辭手法。另外,法律文書寫作中盡量不要用口語。文字要力求言簡意賅,避免拖遝。

    第二章 民事起訟狀

    第一節 民事起訴狀的概念的作用

    一、民事起訴狀的概念

    民事起訴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予以審理並作出裁判時所製作和提交的法律文書。可簡稱為起訴狀或民事訴狀。

    二、民事起訴狀的作用

    ◆它是民事訴訟的憑據

    可以說沒有起訴狀,訴訟就沒有依據,“官司”就打不起來。並且原告的起訴隻有符合法定的條件,人民法院才會對原告的告訴進行受理、立案並進行審理。

    ◆它是人民法院審理的基礎

    原告在起訴狀裏把被告侵權行為或與被告發生爭執的具體情況講清楚,把起訴的理由和法律依據說明白,並向人民法院提出明確具體的訴訟請求,這能使人民法院清楚了解原告的意見、想法和要求,為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調查了解和依法處理打下基礎。

    第二節 民事起訴狀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第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二、有明確的被告

    第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依照法律規定,起訴一般應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起訴狀既是原告維護自身合法民事權益的工具,也是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唯一依據。

    第三節 民事起訴狀的寫作及範例

    一、民事起訴狀的結構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起訴狀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組成。

    (一)首部

    ◆標題

    應居中寫明“民事起訴狀”或“起訴狀”、“民事訴狀”字樣。切記,不能寫成“起訴書”。後者是人民檢察院對涉嫌犯罪的被告人進行指控、要求法院依法審判時所製作和使用的一種法律文書。

    ◆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要依次分別寫明原告、被告、第三人(不一定每案中都有)的基本情況。實踐中,除了寫清楚法律規定的項目外,還要求寫具體的出生年月日或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等。

    (二)正文

    正文部分包括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證據三個方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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