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部分,能是形式(怎是),也能是形式和物質的結合體,還能是物質的一部分。但是隻有形式的各個部分才可以作為公式的各個部分,公式是有普遍性的。因為一個圓和它為何成為圓,怎是是一樣的,靈魂和它之所以是靈魂也是這樣。但是當我們涉及到綜合實體,比如“這圓”,個別的圓,不管是可感覺的還是可認知的(我所說的認知的圓就是數理上的圓,可感覺的圓就是銅或者木頭所做成的圓),有關這些個別事物,是不存在定義的,隻能夠利用思想和感覺來認識它們,當它們從現實中完全消失之後,我們就不知道它們是否存在了,但是“圓”是可以用普遍公式來說明的,我們也是可以認識的。有的物質是可以感覺的,有的是可以認知的。可感覺物質,比如銅和木頭還有所有可變化的物質都是這樣的,可以認知的物質就是在可感覺物質中存在的不可感覺事物,比如數理對象。

    現在我們已經把有關全體和部分還有它們之間先後關係的問題說明白了。但是有的人會問,到底是直角,圓,動物等是“先於”,還是組成它們的那些部分或是它們離散出來的那些部分是“先於”呢?我們不可以很草率地回答這個問題。如果把靈魂當作動物或所有生物的本體,每個個別靈魂是個別生物的本體,那麽是圓就是圓,是直角就是直角,直角的怎是就是直角,因此就得認為是部分先於全體了[部分即其公式裏麵所含有的各個部分和個別直角的各個部分(因為由銅而來的物質直角和由線而來的直角都是要後於部分的)]。而非物質直角就要在所有個別實例所包含的部分之前,在公式所含有的直角的部分之後。因此不能草率地回答這個問題。但是靈魂和動物如果不是合二為一的,是不同的事物,那麽就像前麵所說的,在各個部分裏麵,有的就被稱為先於,有的就不稱為先於。 本章已閱讀完畢(請點擊下一章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