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規定10點開門,可是有個顧客9點40分就到了,你要不要把東西賣給他?你賣給他,是違規;你不賣給他,好不容易來了顧客,你卻把人趕走,你對得起公司嗎?如果我是店員,我就用中國式的方式處理。

    情景一:

    店員:“你這麽早來,是不是有急事啊?”

    顧客:“是啊,不然我這麽早來幹嗎?”

    店員:“那你看看你喜歡哪一件呢?我幫你留意啊!”

    通過聊天,店員就把顧客留住了。留到10點把東西賣給他了,同時又沒有違規。

    情景二:

    顧客:“我實在沒有辦法等,我要趕時間。”

    店員:“沒有關係,我去找我們主任。”

    店員和主任溝通後,主任把東西拿到店外賣給了顧客。

    這樣做也沒有違規——商店營業時間還是10點,這樣做是場外交易,又沒有妨礙誰,為什麽不能?店員這麽做才是盡心盡力。

    我認為,隻要不違法、不傷害別人,一切都是可以變通的。但是,如果今天商場是限時、限量銷售,就不能像案例中那樣做了,而應該按照次序,誰都不能先動。

    也許有人會說,既然店員不遵守規定,顧客也不遵守規定,這個規定不就沒用了嗎?其實,這要看是哪種公司。大公司鐵門一關,10點才開,大家無話可說,你一定得按照規定來。如果這家公司不夠大,規模很小,盼著著顧客來,那規定10點營業有什麽意思呢?所以,對大公司來講,10點是標準作業時間,而對小企業、小店來講,那叫作參考時間。這就是我們所講的“合情合理”。

    那麽,大公司需要變通嗎?當然需要,隻是大公司可以在其他方麵變通。比如說,有顧客前一天晚上打電話來說“實在沒有辦法,事情很急,一定要在明天一早就來”,店員可以把他帶出去,在外麵交易,然後進店報賬。這種情況是被允許的。

    下屬不可自主變通

    下屬碰到了一些需要變通的事情,可以自主進行變通嗎?我認為,下屬不可以自主進行變通,因為下屬的想法跟上司常常不一致。

    作為下屬,要變通一定要請示自己的上司。上下級之間看法不同是常態,變通必須要獲得上司的理解和同意,並把人情留給上司做。把人情讓給上司,讓上司去變通,上司就無從責怪下屬。

    如果下屬頭腦簡單,認為上司同意變通是給自己麵子,就自行變通了,上司就會覺得這個人不夠意思——把人情留給自己,對上司有什麽好處?

    下屬應該這樣說:“好,您同意,我讓他來跟您談,人情您來做。”

    上司:“不用搞得這麽複雜。”

    下屬:“一定要這樣的。”

    下屬出去就告訴對方:“這是我們老板通融的,我是不可以的。”

    於是上司就會很賞識你,以後就會很放心地讓你去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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