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在緊急防汛期,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必須由人民政府負責人主持工作,組織動員本地區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投入抗洪搶險。所有單位和個人必須聽從指揮,承擔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分配的抗洪搶險任務。

    第三十一條 在緊急防汛期,公安部門應當按照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的要求,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必要時須由有關部門依法實行陸地和水麵交通管製。

    第三十二條 在緊急防汛期,為了防汛搶險需要,防汛指揮部有權在其管轄範圍內,調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力,事後應當及時歸還或者給予適當補償。因搶險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礙物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攔。

    前款所指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事後應當依法向有關部門補辦手續。

    第三十三條 當河道水位或者流量達到規定的分洪、滯洪標準時,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有權根據經批準的分洪、滯洪方案,采取分洪、滯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對毗鄰地區有危害的,須經有管轄權的上級防汛指揮機構批準,並事先通知有關地區。

    在非常情況下,為保護國家確定的重點地區和大局安全,必須作出局部犧牲時,在報經有管轄權的上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批準後,當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可以采取非常緊急措施。

    實施上述措施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攔,如遇到阻攔和拖延時,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有權組織強製實施。

    第三十四條 當洪水威脅群眾安全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群眾撤離至安全地帶,並做好生活安排。

    第三十五條 按照水的天然流勢或者防洪、排澇工程的設計標準,或者經批準的運行方案下泄的洪水,下遊地區不得設障阻水或者縮小河道的過水能力;上遊地區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

    未經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江河河勢的自然控製點。 本章已閱讀完畢(請點擊下一章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