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防汛與搶險

    第二十三條 省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可以根據當地的洪水規律,規定汛期起止日期。當江河、湖泊、水庫的水情接近保證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時,或者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情況緊急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並報告上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

    第二十四條 防汛期內,各級防汛指揮部必須有負責人主持工作。有關責任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及時掌握汛情,並按照防禦洪水方案和汛期調度運用計劃進行調度。

    第二十五條 在汛期,水利、電力、氣象、海洋、農林等部門的水文站、雨量站,必須及時準確地向各級防汛指揮部提供實時水文信息;氣象部門必須及時向各級防汛指揮部提供有關天氣預報和實時氣象信息;水文部門必須及時向各級防汛指揮部提供有關水文預報;海洋部門必須及時向沿海地區防汛指揮部提供風暴潮預報。

    第二十六條 在汛期,河道、水庫、閘壩、水運設施等水工程管理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在執行汛期調度運用計劃時,必須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

    在汛期,以發電為主的水庫,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庫容以及洪水調度運用必須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二十七條 在汛期,河道、水庫、水電站、閘壩等水工程管理單位必須按照規定對水工程進行巡查,發現險情,必須立即采取搶護措施,並及時向防汛指揮部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水工程設施出現險情,應當立即向防汛指揮部和水工程管理單位報告。

    第二十八條 在汛期,公路、鐵路、航運、民航等部門應當及時運送防汛搶險人員和物資;電力部門應當保證防汛用電。

    第二十九條 在汛期,電力調度通信設施必須服從防汛工作需要;郵電部門必須保證汛情和防汛指令的及時、準確傳遞,電視、廣播、公路、鐵路、航運、民航、公安、林業、石油等部門應當運用本部門的通信工具優先為防汛抗洪服務。

    電視、廣播、新聞單位應當根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提供的汛情,及時向公眾發布防汛信息。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