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善後工作

第三十六條 在發生洪水災害的地區,物資、商業、供銷、農業、公路、鐵路、航運、民航等部門應當做好搶險救災物資的供應和運輸;民政、衛生、教育等部門應當做好災區群眾的生活供給、醫療防疫、學校複課以及恢複生產等救災工作;水利、電力、郵電、公路等部門應當做好所管轄的水毀工程的修複工作。

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應當按照國家統計部門批準的洪澇災害統計報表的要求,核實和統計所管轄範圍的洪澇災情,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部門,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

第三十八條 洪水災害發生後,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應當積極組織和幫助災區群眾恢複和發展生產。修複水毀工程所需費用,應當優先列入有關主管部門年度建設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