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條 在汛期,氣象、水文、海洋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及時向有關防汛指揮機構提供天氣、水文等實時信息和風暴潮預報;電信部門應當優先提供防汛抗洪通信的服務;運輸、電力、物資材料供應等有關部門應當優先為防汛抗洪服務。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應當執行國家賦予的抗洪搶險任務。

    第四十四條 在汛期,水庫、閘壩和其他水工程設施的運用,必須服從有關的防汛指揮機構的調度指揮和監督。

    在汛期,水庫不得擅自在汛期限製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製水位以上的防洪庫容的運用,必須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調度指揮和監督。

    在淩汛期,有防淩汛任務的江河的上遊水庫的下泄水量必須征得有關的防汛指揮機構的同意,並接受其監督。

    第四十五條 在緊急防汛期,防汛指揮機構根據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權在其管轄範圍內調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力,決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礙物和其他必要的緊急措施;必要時,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防汛指揮機構的決定,依法實施陸地和水麵交通管製。

    依照前款規定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在汛期結束後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結束後依法向有關部門補辦手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取土後的土地組織複墾,對砍伐的林木組織補種。

    第四十六條 江河、湖泊水位或者流量達到國家規定的分洪標準,需要啟用蓄滯洪區時,國務院,國家防汛指揮機構,流域防汛指揮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防汛指揮機構,按照依法經批準的防禦洪水方案中規定的啟用條件和批準程序,決定啟用蓄滯洪區。依法啟用蓄滯洪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攔、拖延;遇到阻攔、拖延時,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強製實施。

    第四十七條 發生洪澇災害後,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做好災區的生活供給、衛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學校複課、恢複生產和重建家園等救災工作以及所管轄地區的各項水毀工程設施修複工作。水毀防洪工程設施的修複,應當優先列入有關部門的年度建設計劃。

    國家鼓勵、扶持開展洪水保險。 本章已閱讀完畢(請點擊下一章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