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條 地震災後恢複重建規劃應當根據地質條件和地震活動斷層分布以及資源環境承載能力,重點對城鎮和鄉村的布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防災減災和生態環境以及自然資源和曆史文化遺產保護等作出安排。

    地震災區內需要異地新建的城鎮和鄉村的選址以及地震災後重建工程的選址,應當符合地震災後恢複重建規劃和抗震設防、防災減災要求,避開地震活動斷層或者生態脆弱和可能發生洪水、山體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麵塌陷等災害的區域以及傳染病自然疫源地。

    第六十八條 地震災區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震災後恢複重建規劃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地震災後恢複重建。

    第六十九條 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根據地震災害損失調查評估結果,製定清理保護方案,明確典型地震遺址、遺跡和文物保護單位以及具有曆史價值與民族特色的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範圍和措施。

    對地震災害現場的清理,按照清理保護方案分區、分類進行,並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妥善清理、轉運和處置有關放射性物質、危險廢物和有毒化學品,開展防疫工作,防止傳染病和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

    第七十條 地震災後恢複重建,應當統籌安排交通、鐵路、水利、電力、通信、供水、供電等基礎設施和市政公用設施,學校、醫院、文化、商貿服務、防災減災、環境保護等公共服務設施,以及住房和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

    鄉村的地震災後恢複重建,應當尊重村民意願,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以群眾自建為主,政府補助、社會幫扶、對口支援,因地製宜,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保護耕地。

    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的地震災後恢複重建,應當尊重當地群眾的意願。

    第七十一條 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搶救、保護與收集整理有關檔案、資料,對因地震災害遺失、毀損的檔案、資料,及時補充和恢複。

    第七十二條 地震災後恢複重建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和市場運作相結合的原則。

    地震災區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受災群眾和企業開展生產自救,自力更生、艱苦奮鬥、勤儉節約,盡快恢複生產。

    國家對地震災後恢複重建給予財政支持、稅收優惠和金融扶持,並提供物資、技術和人力等支持。

    第七十三條 地震災區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做好救助、救治、康複、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心理援助、法律服務、公共文化服務等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做好受災群眾的就業工作,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優先吸納符合條件的受災群眾就業。

    第七十四條 對地震災後恢複重建中需要辦理行政審批手續的事項,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方便群眾、簡化手續、提高效率的原則,依法及時予以辦理。 本章已閱讀完畢(請點擊下一章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