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依法采取維持社會秩序、維護社會治安的必要措施。

    第五十一條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後,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在地震災區成立現場指揮機構,並根據需要設立相應的工作組,統一組織領導、指揮和協調抗震救災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織,應當按照統一部署,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震應急救援工作。

    第五十二條 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地震震情和災情等信息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不得遲報、謊報、瞞報。

    地震震情、災情和抗震救災等信息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實行歸口管理,統一、準確、及時發布。

    第五十三條 國家鼓勵、扶持地震應急救援新技術和裝備的研究開發,調運和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設施、裝備,提高應急救援水平。

    第五十四條 國務院建立國家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充分利用消防等現有隊伍,按照一隊多用、專職與兼職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

    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應當配備相應的裝備、器材,開展培訓和演練,提高地震災害緊急救援能力。

    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在實施救援時,應當首先對倒塌建築物、構築物壓埋人員進行緊急救援。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協調配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和醫療救治隊伍快速、高效地開展地震災害緊急救援活動。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建立地震災害救援誌願者隊伍,並組織開展地震應急救援知識培訓和演練,使誌願者掌握必要的地震應急救援技能,增強地震災害應急救援能力。

    第五十七條 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協調外國救援隊和醫療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展地震災害緊急救援活動。

    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負責外國救援隊和醫療隊的統籌調度,並根據其專業特長,科學、合理地安排緊急救援任務。

    地震災區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外國救援隊和醫療隊開展緊急救援活動予以支持和配合。 本章已閱讀完畢(請點擊下一章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