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地震應急救援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製定國家地震應急預案,報國務院批準。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地震應急預案,製定本部門的地震應急預案,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地震應急預案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製定本行政區域的地震應急預案和本部門的地震應急預案。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地震應急預案,應當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交通、鐵路、水利、電力、通信等基礎設施和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以及可能發生次生災害的核電、礦山、危險物品等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製定地震應急預案,並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備案。

    第四十七條 地震應急預案的內容應當包括:組織指揮體係及其職責,預防和預警機製,處置程序,應急響應和應急保障措施等。

    地震應急預案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修訂。

    第四十八條 地震預報意見發布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預報的震情可以宣布有關區域進入臨震應急期;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地震應急預案,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應急防範和抗震救災準備工作。

    第四十九條 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地震災害分為一般、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四級。具體分級標準按照國務院規定執行。

    一般或者較大地震災害發生後,地震發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啟動地震應急預案;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後,地震發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啟動地震應急預案;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後,國務院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啟動地震應急預案。

    第五十條 地震災害發生後,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迅速查清受災情況,提出地震應急救援力量的配置方案,並采取以下緊急措施:

    (一)迅速組織搶救被壓埋人員,並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互救;

    (二)迅速組織實施緊急醫療救護,協調傷員轉移和接收與救治;

    (三)迅速組織搶修毀損的交通、鐵路、水利、電力、通信等基礎設施;

    (四)啟用應急避難場所或者設置臨時避難場所,設置救濟物資供應點,提供救濟物品、簡易住所和臨時住所,及時轉移和安置受災群眾,確保飲用水消毒和水質安全,積極開展衛生防疫,妥善安排受災群眾生活;

    (五)迅速控製危險源,封鎖危險場所,做好次生災害的排查與監測預警工作,防範地震可能引發的火災、水災、爆炸、山體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麵塌陷,或者劇毒、強腐蝕性、放射性物質大量泄漏等次生災害以及傳染病疫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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