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有重大曆史、科學、藝術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建設工程;

    (四)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

    (五)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內的建設工程。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村民住宅和鄉村公共設施抗震設防的管理,組織開展農村實用抗震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推廣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經濟適用、具有當地特色的建築設計和施工技術,培訓相關技術人員,建設示範工程,逐步提高農村村民住宅和鄉村公共設施的抗震設防水平。

    國家對需要抗震設防的農村村民住宅和鄉村公共設施給予必要支持。

    第四十一條 城鄉規劃應當根據地震應急避難的需要,合理確定應急疏散通道和應急避難場所,統籌安排地震應急避難所必需的交通、供水、供電、排汙等基礎設施建設。

    第四十二條 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在本級財政預算和物資儲備中安排抗震救災資金、物資。

    第四十三條 國家鼓勵、支持研究開發和推廣使用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經濟實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

    第四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等基層組織,應當組織開展地震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地震應急救援演練,提高公民在地震災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各自實際情況,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地震應急知識宣傳教育,開展地震應急救援演練。

    學校應當進行地震應急知識教育,組織開展必要的地震應急救援演練,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地震災害預防和應急、自救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指導、協助、督促有關單位做好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地震應急救援演練等工作。

    第四十五條 國家發展有財政支持的地震災害保險事業,鼓勵單位和個人參加地震災害保險。 本章已閱讀完畢(請點擊下一章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