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消防產品目錄由公安部消防局製定並公布。

第四十一條 消防產品進出口檢驗監管,由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消防產品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特種設備的,還應當遵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有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中的“三日”、“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四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執行本規定所需要的法律文書式樣,由公安部製定。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