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公安消防隊消防器材裝備管理規定

    公安部關於頒發《公安消防隊消防器材裝備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區公安廳、局:

    為了加強公安消防隊消防器材裝備的管理、保養工作,適應保衛四化建設的需要,經征求有關部門和各地意見,對一九六三年頒發試行的《公安消防隊器材裝備管理暫行規定》作了修改補充。現將修改後的《公安消防隊消防器材裝備管理規定》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1981年6月1日

    一、為了加強公安消防隊消防器材裝備的管理、維修和保養工作,使其經常保持完整好用,隨時處於戰備狀態,適應撲救火災的需要,特製定本規定。

    二、公安消防隊的消防器材裝備包括:消防車輛、消防船艇、機動泵浦、通訊設備、防毒麵具、滅火器材、滅火藥劑、戰鬥服裝等。上述器材裝備的管理、保養工作,必須列入公安消防隊的工作計劃,並認真組織實施。

    三、消防器材裝備是公安消防隊進行滅火戰鬥的重要武器,不得用於非消防方麵。對於擅自將消防車輛、器材挪作它用的人,必須嚴肅處理,輕者批評教育,情節惡劣、造成不良後果的,要追究行政或法律責任。

    四、對消防器材裝備必須統一登記,逐級負責,專人保管,嚴格執行各項管理製度。

    (一)登記、清查製度:

    1.建立大隊(或支、總隊)器材裝備登記冊,由大隊(或支、總隊)指定專人負責,每年對所有器材裝備進行一次清查。

    2.建立中隊器材裝備登記冊,由中隊指定專人負責,每半年對全隊器材裝備進行一次清查。

    3.建立庫存器材裝備登記冊,由庫房管理員負責,每三個月對庫存器材裝備進行一次清查。

    4.建立隨車器材登記表,由班長負責,在調班時或從火場返隊前,組織全班戰士對各自分工管理的器材進行清查。

    清查中發現器材裝備丟失或損壞,應即登記造冊,查明原因,上報處理。

    (二)使用、保管製度:

    1.消防車輛應由大隊(或支、總隊)統一標號,並停放於防雨、防曬和防凍保溫的車庫內。

    2.水帶、水槍、分水器、消防梯等隨車器材,應由中隊統一標號,並牢固地放在規定的位置上。

    3.戰鬥服、消防靴、頭盔、安全帶等個人裝備,要標明使用人的隊別和代號,並疊放在指定地點。幹警調動、退伍時一律收回不得帶走。

    4.各種庫存的器材裝備應分類儲存,不得混雜堆放。消防梯、水槍、分水器和泡沫滅火器材等,要定期擦拭上油;水帶、安全帶、戰鬥服、消防靴和滅火藥劑等,要經常檢查或晾曬。

    五、對於各種消防車輛,必須進行下列保養:

    1.例行保養。每日調班前和每次出動後,必須進行以檢查、清潔為中心的例行保養。主要內容是:清潔全車,檢查發動機、泵浦、電氣設備、控製儀表、泡沫混合器,以及方向盤、製動器、輪胎、燈光、喇叭、雨刷等是否正常,油、水、電、氣和滅火藥劑是否充足,隨車器材是否丟損和放置牢固。發現問題,應及時解決,以保證消防車隨時出動。

    2.一級保養。每隔三個月,或每次出動連續工作超過四小時以後,必須進行以潤滑、緊固為中心的一級保養。主要內容是:除執行例行保養的全部作業外,要檢查、緊固外露部位的螺栓、螺母;檢查、添注各總成潤滑油,潤滑各個潤滑點,清洗空氣濾清器等,以減少各活動結合部位的機械磨損,延長機械壽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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