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十七條 消防產品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消防產品質量負責,建立有效的質量管理體係,保持消防產品的生產條件,保證產品質量、標誌、標識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不得生產應當獲得而未獲得市場準入資格的消防產品、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消防產品生產者應當建立消防產品銷售流向登記製度,如實記錄產品名稱、批次、規格、數量、銷售去向等內容。

第十八條 消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製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得銷售應當獲得而未獲得市場準入資格的消防產品、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銷售者應當采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第十九條 消防產品使用者應當查驗產品合格證明、產品標識和有關證書,選用符合市場準入的、合格的消防產品。

建設工程設計單位在設計中選用的消防產品,應當注明產品規格、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當需要選用尚未製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時,應當選用經技術鑒定合格的消防產品。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應當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合同的約定和消防產品有關技術標準,對進場的消防產品進行現場檢查或者檢驗,如實記錄進貨來源、名稱、批次、規格、數量等內容;現場檢查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安裝。現場檢查記錄或者檢驗報告應當存檔備查。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安裝質量管理製度,嚴格執行有關標準、施工規範和相關要求,保證消防產品的安裝質量。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對建設工程使用的消防產品的質量及其安裝質量實施監督。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定期組織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修保養,確保完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