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市場準入

    第五條 依法實行強製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由具有法定資質的認證機構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強製性要求認證合格後,方可生產、銷售、使用。

    消防產品認證機構應當將消防產品強製性認證有關信息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公安部消防局。

    實行強製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目錄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公安部製定並公布,消防產品認證基本規範、認證規則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製定並公布。

    第六條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有關規定,經評審並征求公安部消防局意見後,指定從事消防產品強製性產品認證活動的機構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消防產品認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從事認證活動,客觀公正地出具認證結論,對認證結果負責。不得增加、減少、遺漏或者變更認證基本規範、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

    第八條 從事消防產品強製性產品認證活動的檢查機構、實驗室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確保檢查、檢測結果真實、準確,並對檢查、檢測結論負責。

    第九條 新研製的尚未製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經消防產品技術鑒定機構技術鑒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產、銷售、使用。消防安全要求由公安部製定。

    消防產品技術鑒定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認定的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消防產品實驗室資格或者從事消防產品合格評定活動的認證機構資格。消防產品技術鑒定機構名錄由公安部公布。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消防產品技術鑒定機構進行監督。

    公安部會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參照消防產品認證機構和實驗室管理工作規則,製定消防產品技術鑒定工作程序和規範。

    第十條 消防產品技術鑒定應當遵守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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