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第122號

《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已經2012年4月10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並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同意,現予發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長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長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長

2012年8月13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消防產品監督管理,提高消防產品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使用消防產品,以及對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消防產品是指專門用於火災預防、滅火救援和火災防護、避難、逃生的產品。

第三條 消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準。未製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並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企業標準。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職責對生產、流通和使用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流通和使用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