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消防安全職責

第四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員會、農民合作組、農家樂(民宿)行業協會應加強防火檢查和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製定防火公約,組織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四十六條 農家樂(民宿)的業主(或負責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建立健全防火責任製和消防安全製度;

2.配齊並維護保養消防設施、器材;

3.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整改火災隱患;

4.每年對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5.製定滅火和疏散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

6.及時報火警,組織引導人員疏散,組織撲救初期火災。

第四十七條 農家樂(民宿)的從業人員應熟悉崗位消防職責和要求,做到“一懂三會”(一懂:懂本場所火災危害性;三會: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會組織疏散逃生)。

第四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或經營管理農家樂(民宿)的行業協會應建立誌願消防隊。有條件的地區,應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

誌願消防隊應有固定場所,配備消防車、手抬機動泵、吸水管、水槍、水帶、滅火器、破拆工具等消防裝備,設置火警電話和值班人員,有誌願消防隊員。誌願消防隊應組織隊員每月開展不少於2次消防技能訓練、1次消防業務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