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條 施工時應指定施工現場防火安全責任人,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 施工現場防火安全責任人在進場前應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培訓內容應包括消防安全管理製度、防火技術方案、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施工現場消防設施使用、維護方法,撲救火災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報警程序和方法等。

第三十八條 施工現場室外臨時存放的材料應分類成垛堆放,垛與垛間距不應小於2m,並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覆蓋。應及時清理施工現場產生的可燃、易燃建築垃圾或剩料。

在室內使用油漆等易揮發產生易燃氣體時,應保持通風、嚴禁明火、采用防靜電措施。

第三十九條 施工現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時,嚴禁動火作業:

1.防火安全責任人不明確;

2.周圍的可燃易燃雜物未清除;

3.附近固定可燃物未采取防護措施;

4.盛裝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清洗徹底;

5.受熱膨脹、變形或破損的容器、管道,有爆炸危險;

6.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未排除火災爆炸危險;

7.高空焊接或焊割前,附近及下方可燃物未清理或未采取保護措施;

8.未配備相應滅火器材。

第四十條 施工現場動火作業時,應做到以下要求:

1.明確防火安全責任人;

2.動火人員應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3.發現有火災危險,應立即停止動火;

4.風力達到五級及以上時,應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5.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應及時撲救並疏散人員。

第四十一條 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後,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確保完全熄滅,施工人員應留守現場至少30分鍾。

第四十二條 施工中,嚴禁使用絕緣老化或失去絕緣性能的電氣線路,並應及時更換破損、燒焦的插座、插頭。60W以下的普通燈具距可燃物不應小於0.3m,高熱燈具距可燃物不應小於0.5m。嚴禁私自改裝現場供用電設施。

第四十三條 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責任人應定期組織防火檢查,重點檢查可燃物、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管理措施是否落實、動用明火時的防火措施是否落實、用火用電用氣是否存在違章操作、電氣焊及保溫防水施工是否執行操作規程、臨時消防設施是否完好有效、臨時消防車道及臨時疏散設施是否暢通等內容。

施工現場應做好臨時消防設施和疏散設施日常維護工作,及時維修和更換失效、損壞的消防設施。

第四十四條 在施工現場的重點防火部位或區域,應設置消防安全警示標誌。施工現場嚴禁吸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