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應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不得損壞、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間距。

第二十四條 每日晝夜應各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巡檢,確保消防安全。

第二十五條 不應在燃煤燃柴爐灶周圍2m範圍內堆放柴草等可燃物。嚴禁在臥室使用燃氣灶具。嚴禁臥床吸煙。磚木結構、木結構的農家樂(民宿)建築內嚴禁吸煙。

第二十六條 農家樂(民宿)的客房內不得使用明火加熱、取暖。在其他場所使用明火加熱、取暖,或使用明火照明、驅蚊時,應將火源放置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與周圍可燃物確保安全距離。

第二十七條 燃放煙花爆竹、燒烤、篝火,或有其他動用明火行為時,應設置單獨區域,並應遠離易燃易爆危險品存放地和柴草、飼草、農作物等可燃物堆放地,以及車輛停放區域。

禁止在農家樂(民宿)建築周邊30m範圍內銷售、存儲、燃放煙花爆竹,並嚴格遵守當地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規定。

農家樂(民宿)臨近山區、林場、農場、牧場、風景名勝區時,禁止燃放孔明燈。

第二十八條 室內敷設電氣線路時應避開潮濕部位和爐灶、煙囪等高溫部位,且不應直接敷設在可燃物上,導線的連接部分應牢固可靠。當必需敷設在可燃物上或在有可燃物的吊頂內時,應穿金屬管、阻燃套管保護,或采用阻燃電纜。嚴禁私拉亂接電氣線路,嚴禁擅自增設大功率用電設備,嚴禁在電氣線路上搭、掛物品。

第二十九條 嚴禁使用銅絲、鐵絲等代替保險絲,不得隨意更換大額定電流保險絲。客房內嚴禁使用大功率用電設備;廚房內使用電加熱設備後,應及時切斷電源。停電後應拔掉電加熱設備電源插頭。用電取暖時,應選用具備超溫自動關閉功能的設備。

第三十條 照明燈具表麵的高溫部位應與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距離;靠近可燃物布置時,應采取隔熱、散熱等措施。使用額定功率超過100W的燈具時,引入線應采用瓷管、礦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熱保護;使用額定功率超過60W的燈具時,燈具及鎮流器不應直接安裝在可燃物上。

第三十一條 嚴禁貼鄰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疏散通道及燃氣管線停放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或對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充電。電動汽車充電裝置應具備充電完成後自動斷電的功能,並具備短路漏電保護裝置,充電裝置附近應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

第三十二條 嚴禁在地下室、客房、餐廳內存放和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不宜在廚房內存儲液化石油氣;確需放置在廚房時,每個灶具配置不得超過1瓶,鋼瓶與灶具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0.5m。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的房間應保持良好通風。

第三十三條 嚴禁超量灌裝、敲打、倒置、碰撞液化石油氣鋼瓶,嚴禁隨意傾倒殘液和私自灌氣。

第三十四條 嚴禁在客房內安裝燃氣熱水器。

第三十五條 嚴禁在客房、餐廳內存放汽油、煤油、柴油、酒精等易燃、可燃液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