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消防基礎設施要求

第七條 設有農家樂(民宿)的村鎮,其消防基礎設施應與農村基礎設施統一建設和管理。

第八條 設有農家樂(民宿)的村鎮建設給水管網時,應配置消火栓。已有給水管網但未配置消火栓的地區,村鎮改造時應統一配置室外消火栓。無給水管網的地區,村鎮改造時應設置天然水源取水設施或消防水池,山區宜設置高位消防水池。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於144m,當村鎮內的農家樂(民宿)柱、梁、樓板為可燃材料時,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於200m。

第九條 磚木結構、木結構的農家樂(民宿)連片分布的區域,應采取設置防火隔離帶、設置防火分隔、開辟消防通道、提高建築耐火等級、改造給水管網、增設消防水源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條件、降低火災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