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家樂(民宿)建築防火導則(試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 公安部 國家旅遊局關於印發農家樂(民宿)建築防火導則(試行)的通知

建村〔2017〕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公安廳(局)、旅遊委(局),北京市農委,上海市規劃國土資源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公安局:

為切實加強農家樂(民宿)建築防火安全,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推動農家樂(民宿)健康發展,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安部、國家旅遊局研究製定了《農家樂(民宿)建築防火導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

2017年2月27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預防農家樂(民宿)建築火災,規範防火改造措施,加強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降低火災風險,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鄉村旅遊發展,製定本農家樂(民宿)建築防火導則。

第二條 本導則中農家樂(民宿)是指位於鎮(不包括城關鎮)、鄉、村莊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進行改造的,為消費者提供住宿、餐飲、休閑娛樂、小型零售等服務的場所。

第三條 本導則適用於經營用客房數量不超過14個標準間(或單間)、最高4層且建築麵積不超過800m的農家樂(民宿)。

超過上述規模或新建的農家樂(民宿),應符合《農村防火規範》GB50039、《旅館建築設計規範》JGJ 62、《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要求。

本導則不適用於土樓、地坑院、窯洞、氈房、蒙古包等傳統建築。

已經投入使用的農家樂(民宿)的消防安全技術措施不符合本導則要求的,應按本導則要求進行改造,完善消防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條 防火改造措施應當遵循因地製宜、安全適用的原則。

第五條 本導則適用範圍內的農家樂(民宿)不納入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和公眾聚集場所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範圍。

第六條 文物建築改造為農家樂(民宿)時應符合文物部門的有關規定。